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161號
TPDV,106,建,161,2021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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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汎得自動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宗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年
度建字第16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9,230,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1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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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汎得自動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