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73號
原 告 鄭塏畦
被 告 姜仁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09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鄭塏畦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96號被告姜仁文被訴 偽造文書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黃靖崴
法 官 洪甯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