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433號
TPDM,110,附民,433,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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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33號
原 告 翁蜀珍
訴訟代理人 何執中
被 告 江清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並寄押於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袁瑞祥





黃于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並寄押於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陳柏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並寄押於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6、15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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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