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364號
TPDM,110,附民,364,202109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64號
原 告 王榮豪



被 告 張晨陽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訴字第50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王榮豪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張晨陽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張晨陽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 0年度訴字第508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 法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爰併予駁回之。又原告對於其餘刑事被告向鄖傑何羽亮陳瑞鴻陳玄文陳柏宇陳韋君羅詠元張緯謙潘柏 勳、林逸翔詹智盛劉軒瑜等12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另行審結,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郭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