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陳新瑋
蘇美中
訴訟代理人 呂曜舜
被 告 吳佩芬
蔡語恆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0年度易字第177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佩芬、蔡語恆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 度調偵字第3303號起訴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 月30日以110年度易字第177號判決諭知被告2人均無罪在案 ,而原告亦未聲請法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 庸就此另為准駁,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蕭如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