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93號
TPDM,110,訴,93,202109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富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94
95號、109年度偵字第32360號、110年度偵字第1249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有關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有關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四)、(五)部分所載之 事實,即告訴人吳小慧告訴被告陳富進傷害部分,起訴書認 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 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有刑事 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並記明筆錄在卷,依照首開說明,本 件有關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四、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至(三)所載被告所犯加重誹 謗、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及毀損等罪,被告均自白犯行 不諱,另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



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9495號                   109年度偵字第32360號 110年度偵字第1249號
被 告 陳富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富進前因從事壁紙張貼業務而認識○○○有限公司(下稱○○○ 公司)執行董事李佳蓉,又因懷疑○○○公司所經營位於臺北 市○○區○○○路000號「○○商旅」之店經理吳小慧與李佳蓉為同 性伴侶而心生不滿,竟分別為下述犯行;
(一)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 ,在附表一所示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地點,張貼如附 表一所示內容之紙張,以此方式詆毀李佳蓉、吳小慧,足 以貶損李佳蓉、吳小慧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意圖散布於眾,並基於恐嚇、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意 ,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傳真電話00-00000000傳送如附 表二所示足以毀損李佳蓉、吳小慧名譽內容之文件至附表 二所示旅館,使任職該旅館內之不特定員工均得以共見共 聞之,足以損害李佳蓉、吳小慧之人格及名譽。嗣李佳蓉 、吳小慧知悉如附表二編號36至38所示傳真內容,因恐自 己之生命、身體、財產、自由、名譽受到危害而心生畏懼 ,致生危害於安全。
(三)基於恐嚇、公然侮辱、毀損之犯意,於附表三所示時間, 前往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位於臺北市○○區○○○路0 00號「○○商旅」,拋擲如附表三所示穢物或物品,以上開 粗鄙污穢之手段,對○○○公司施以侮辱,足以貶損○○○公司 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並使如附表三所示地板、牆面、地墊 等物品因污損而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司。嗣 李佳蓉、吳小慧知悉陳富進如附表三所示行為,因恐自己 之生命、身體、財產、自由受到危害而心生畏懼,致生危 害於安全。
(四)於民國109年3月12日18時許,前往上開「○○商旅」丟擲咖 啡(即附表三編號1)後,欲再次丟擲,經吳小慧發現而 阻止,陳富進因而逃離現場,經吳小慧追趕並呼喊「抓賊



」而心生怨隙,嗣於同日18時30分許,在臺北市松山區復 興北路民生東路口,陳富進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 吳小慧,致吳小慧受有右前臂挫傷之傷害。
(五)於109年9月23日6時17分許,復前往上開「○○商旅」丟擲 糞便(即附表三編號36),嗣見吳小慧清理上開穢物,竟 基於傷害之犯意,而於同日6時27分許,以玻璃醬油瓶丟 擲吳小慧之左小腿,致吳小慧受有左小腿挫傷之傷害。二、案經○○○公司、李佳蓉、吳小慧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陳富進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張貼附表一所示紙張、傳真如附表二所示文件及如附表三所示丟擲穢物或物品等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李佳蓉之證述 證明如犯罪事實欄(一)至(三)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兼告訴代理人吳小慧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4 如附表一所示蒐證照片 佐證如犯罪事實欄(一)之事實。 5 如附表二所示傳真文件、市內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佐證如犯罪事實欄(二)之事實及被告自102年4月22日起,向中華電信公司租用市內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事實。 6 如附表三所示蒐證照片及監視器錄影光碟 佐證如犯罪事實欄(三)之事實。 7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醫院109年3月12日診字第0000000000000 號診斷證明書 佐證如犯罪事實欄(四)之事實及告訴人吳小慧受有右前臂挫傷之事實。 8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醫院109年9月23日診字第0000000000000 號診斷證明書、監視器錄影光碟及截圖4張 佐證如犯罪事實欄(五)之事實及告訴人吳小慧受有左小腿挫傷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富進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 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 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第310 條第2項加重誹謗等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為,係犯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 第354條毀損等罪嫌;就犯罪事實欄(四)及(五)所為,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黃 珮 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 麗 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編號 日期 張貼地點 行為 證據出處 1 109年2月22日 ○○大飯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門口之門牌下方處 陳富進張貼內容為「叫吳小莉,gay 現在跟李佳蓉在一起、同志啦」及吳小慧與其車輛之紙張 【告證5】第1頁 2 109年3月3日 ○○商旅(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入口玻璃門上 同上 【告證5】第2-4頁 3 109年3月8日 ○○商旅門口之招牌及牆面上 同上 【告證5】第6-8頁 4 109年3月10日 ○○商旅門口之玻璃窗及燈箱上 同上 【告證5】第9-10頁 5 109年3月11日 ○○商旅門口之招牌及燈箱上 同上 【告證5】第11-13頁 6 109年3月12日 ○○商旅門口之燈箱上 同上 【告證5】第14-15頁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傳真內容 收受傳真處所 證據出處 1 109年2月28日7時2分許 吳小慧之照片,並書寫「他明天會成為復興北路上最火紅之人物」等文字 ○○商旅 【告證2】第1頁 2 109年3月4日12時32分許 吳小慧之照片,並書寫「我會讓他紅過全台灣」等文字。 ○○商旅 【告證2】第2頁 3 109年3月7日7時27分許 同編號2 ○○商旅 【告證2】第3頁 4 109 年3月8 日7時36分許 同編號2 ○○商旅 【告證2 】第4頁 5 109年3月9日7時7分許 吳小慧之照片,並書寫「我會讓他紅過全台灣」、「應該去看看○○成了什麼樣子,像間旅館嗎?」等文字。 ○○商旅 【告證2】第5頁 6 109年3月12日7時54分許 同編號5 ○○商旅 【告證2】第6頁 7 109年3月27日7時50分許 1.李佳蓉這個阿斗會用你當主管,真的笑死人了,我不知道李佳蓉是佛心還是昏庸...只留一個白癡在那裏搧扇子...他應該是有點老番顛了...反正能死在自己曾經喜歡過的女人手上,這輩子值得了 2.金錢誠可貴,生命價更高,若為尊嚴故,兩者皆可拋 ○○商旅 【告證2】第7頁 8 109年5月13日9時22分許 只要那死變態還在○○一天,我絕不罷手,爛命一條。 ○○商旅 【告證2 】第8頁 9 109年5月21日0時27分許 同編號8 ○○商旅 【告證2】第9頁 10 109年6月1日23時47分許 妹婿...這個死變態。 ○○商旅 【告證2】第10頁 11 109年6月10日0時42分許 李佳蓉用了一個白癡來管理○○。 ○○商旅 【告證2】第11頁 12 109年6月28日7時30分許 同編號11 ○○商旅 【告證2】第12頁 13 109年7月17日7時43分許 這個死變態在○○應該待很爽,啥事都不用做...我明白這陣子死變態...我一定會讓妳妹婿這個死變態瘋掉,我不會再離開了,去告我吧,叫法官把我關到死,不要放我出來了...死變態...這種阿斗妹妹...老番顛 ○○商旅 【告證2】第13頁 14 109年7月25日8時7分許 被妳妹婿搞成這樣了...李佳蓉跟這個死變態...啥事都不用做,只有騎腳踏車兜風,就一個月幾萬塊,真好賺,那妳叫那一些放無薪假的員工情何以堪呢?金錢誠可貴,生命價更高,若為尊嚴故,兩者皆可拋,我打算讓李佳蓉告一輩子了,我會一直丟,丟到我死,我現在只有丟臭雞蛋+啤酒< 是尿才對> 改天我一定丟大便...妹婿...老番顛也沒辦法教女兒 ○○商旅 【告證2】第14頁 15 109年9月6日16時43分許 死變態...李佳蓉這個啊斗...妳們家老番顛...不然妳老爸的綽號怎麼會叫老番顛呢? ○○商旅 【告證2】第15頁 16 109年3月6日7時38分許 吳小慧之照片,並書寫「我會讓他紅過全台灣」等文字。 ○○大飯店 【告證3】第1頁 17 109 年3月7 日7時34分許 吳小慧之照片,並書寫「我會讓他紅過全台灣」等文字。 ○○大飯店 【告證3 】第2頁 18 109年3月23日7時10分許 1.李佳蓉這個阿斗會用你當主管...只留一個白癡在那裏搧扇子...他應該是有點老番顛了...反正能死在自己曾經喜歡過的女人手上,這輩子值得了 2.金錢誠可貴,生命價更高,若為尊嚴故,兩者皆可拋 ○○大飯店 【告證3】第3頁 19 109年3月25日7時15分許 同編號18 ○○大飯店 【告證3】第4頁 20 109年3月27日7時48分許 同編號18 ○○大飯店 【告證3】第5頁 21 109年3月31日5時47分許 同編號18 ○○大飯店 【告證3】第6頁 22 109年4月1日7時56分許 同編號18 ○○大飯店 【告證3】第7頁 23 109年4月5日7時58分許 同編號18 ○○大飯店 【告證3】第8頁 24 109年4月6日7時45分許 同編號18 ○○大飯店 【告證3】第9頁 25 109年4月7日6時58分許 同編號18 ○○大飯店 【告證3】第10頁 26 109年4月8日7時43分許 同編號18 ○○大飯店 【告證3】第11頁 27 109年4月9日4時49分許 同編號18 ○○大飯店 【告證3】第12頁 28 109年4月10日6時51分許 同編號18 ○○大飯店 【告證3】第13頁 29 109年4月11日7時19分許 同編號18 ○○大飯店 【告證3】第14頁 30 109年4月13日6時3分許 同編號18 ○○大飯店 【告證3】第15頁 31 109年4月14日7時21分許 全世界應該只有李佳蓉這個阿斗會用這種人當經理當主管...我就讓妳們告到死~去跟法官說把我關到死不要把我放出來了 ○○大飯店 【告證3】第16頁 32 109年4月15日6時52分許 同編號18 ○○大飯店 【告證3】第17頁 33 109年4月15日6時52分許 同編號18 ○○大飯店 【告證3】第18頁 34 109年4月16日6時47分許 同編號18 ○○大飯店 【告證3】第19頁 35 109年4月17日6時29分許 李佳蓉是不是把無薪假這3 個字的意思看成放假沒薪水,她不知道叫員工他們全部不用來,還要給他們基本工資,不然會被告 ○○大飯店 【告證3】第20頁 36 109年5月13日20時50分許 只要那死變態還在○○一天,我絕不罷手,爛命一條,我早就無所謂了 ○○大飯店 【告證3】第21頁 37 109年5月21日0時23分許 同編號36 ○○大飯店 【告證3】第22頁 38 109年5月21日0時25分許 同編號36 ○○大飯店 【告證3】第23頁 39 109年6月1日23時50分許 妹婿...斷送在李佳蓉跟這個死變態 ○○大飯店 【告證3】第24頁 40 109年6月2日0時28分許 妹婿...斷送在李佳蓉跟這個死變態...她真的以為她是老闆了嗎?啥事都不用做,只有騎腳踏車兜風,就一個月幾萬塊,真好賺,那妳叫那一些放無薪假的員工情何以堪呢? ○○大飯店 【告證3】第25頁 41 109年6月2日6時59分許 妹婿...斷送在李佳蓉跟這個死變態...她真的以為她是老闆了嗎?啥事都不用做,只有騎腳踏車兜風,就一個月幾萬塊,真好賺,那妳叫那一些放無薪假的員工情何以堪呢?金錢誠可貴,生命價更高,若為尊嚴故,兩者皆可拋,我打算讓李佳蓉告一輩子了,我會一直丟,丟到我死...改天我一定丟大便...妹婿...老番顛也沒辦法教女兒 ○○大飯店 【告證3】第26頁 42 109年6月8日8時31分許 妹婿搞...李佳蓉跟這個死變態...她真的以為她是老闆了嗎?啥事都不用做,只有騎腳踏車兜風,就一個月幾萬塊,真好賺,那妳叫那一些放無薪假的員工情何以堪呢?金錢誠可貴,生命價更高,若為尊嚴故,兩者皆可拋,我打算讓李佳蓉告一輩子了,我會一直丟,丟到我死,我現在只有丟臭雞蛋+啤酒< 是尿才對> 改天我一定丟大便...妹婿...老番顛 ○○大飯店 【告證3】第27頁 43 109年6月10日7時23分許 李佳蓉用了一個白癡來管理○○ ○○大飯店 【告證3】第28頁 44 109年6月11日14時22分許 李佳蓉用了一個白癡來管理○○ ○○○○度假酒店(址設屏東縣○○鎮○○路000號) 【告證4】第1頁 45 109年7月19日7時29分許 死變態...我一定會讓妳妹婿這個死變態瘋掉,我不會再離開了,去告我吧,叫法官把我關到死,不要放我出來了...被一個死變態搞成甚麼(什麼)樣子...阿斗妹妹...老番顛 ○○○○度假酒店 【告證4】第2頁 46 109年7月1日7時49分許 ...這個死變態在○○應該待的很爽,啥事都不用做,住不用錢,吹冷氣不用錢,還一定領的比○○員工多錢,難怪我一直丟大便讓她清掃,死變態也不要走 ○○大飯店 【告證5】第1頁 47 109年7月9日8時12分許 同編號46,並增加「我明白這陣子死變態一人死守○○的辛勞.本草綱目記載,臭雞蛋強筋壯骨,多吃可以變成一夜八次郎」等語。 ○○大飯店 【告證5】第2頁 48 109年7月9日8時15分許 同編號47 ○○大飯店 【告證5】第3頁 49 109年7月16日7時10分許 同編號47,並增加「我一定會讓妳妹婿這個死變態瘋掉,我不會再離開了,去告我吧,叫法官把我關到死,不要再放我出來」等語 ○○大飯店 【告證5】第4頁 50 109年7月16日7時14分許 同編號49,並增加「全世界有哪一間飯店被丟大便呢?而且還悶不吭聲」等語 ○○大飯店 【告證5】第5頁 51 109年7月17日6時43分許 同編號50,並增加「妳也不去○○看一看,看看一間好好地飯店被一個死變態搞成了甚麼樣子」等語 ○○大飯店 【告證5】第6頁 52 109年7月17日6時59分許 同編號51,並增加「有妳這種鴕鳥姊姊才會有這種阿斗妹妹,難怪幹了幾十年的副總也昇不上去,我想老番顛以後要走,如果想到妳們這些不成材的兒女,他一定死不瞑目」等語 ○○大飯店 【告證5】第7頁 53 109年7月18日11時1分許 同編號52 ○○大飯店 【告證5】第8頁 54 109年7月19日7時26分許 同編號52,並增加書寫「我剛剛又去○○丟大便了去告我吧」及署名「陳富進」 ○○大飯店 【告證5】第9頁 55 109年7月20日9時4分許 同編號52,並增加「為了一件好笑莫明其妙的事,哪有那麼大的仇恨需要趕我10幾年,還趕我到大馬路,去告我吧,下次我就直接將大便丟在大門口了,看看左鄰右舍如何看待與面對,○○還要讓我鬧多久呢?妳自己去看看,好好一間飯店讓一個阿斗一個變態搞成了什麼樣子了,咱們坐下來談一次,上次打電話給我的那個變態的通靈大師呢?」等語 ○○大飯店 【告證5】第10頁 56 109年7月20日9時5分許 同編號55 ○○大飯店 【告證5】第11頁 57 109年7月20日9時17分許 同編號55 ○○大飯店 【告證5】第12頁 58 109年7月22 日7時43分許 同編號55 ○○大飯店 【告證5】第13-14頁 59 109年7月28日18時38分許 同編號55 ○○大飯店 【告證5】第15頁 60 109年8月17日7時45分許 李副總:李佳蓉用了一個死變態在管理飯店,我真的替她感到悲哀與可憐,美好地人生竟然會走到如此地步,眾叛親離 ○○大飯店 【告證5】第16頁 61 109年8月18日7時26分許 同編號60 ○○大飯店 【告證5】第17頁 62 109年8月30日11時39分許 ○○今天早上被人丟大便,死變態是死在○○了嗎?這麼久了都還沒清理 ○○大飯店 【告證5】第18頁 63 109年9月6日16時41分許 「號外」及「李副總:○○剛剛2點50又被人丟大便,死變態是寧願再○○掃大便也不願意離開,因為沒地方去了,這世界上只有李佳蓉這個阿斗會去用他當經理,妳去看看全世界的飯店旅館的經理,有哪一個會像他這副德性,妳們家老番顛還會繼續縱容李佳蓉胡搞瞎搞,不然妳老爸的綽號怎麼會叫老番顛呢?我去上班馬上把死變態開除,理由是仿害飯店觀瞻」 ○○大飯店 【告證5】第19頁 64 109年9月19日8時8分許 「大號外」及「李副總:○○剛剛2點50又被人丟大便,死變態是寧願在○○掃大便也不願意離開,因為沒地方去了,這世界上只有李佳蓉這個阿斗會去用他當經理,丟了這麼久了也不清理,睡死了,上班還能睡到自然醒,從來沒有看過臉皮這麼厚,這麼不要臉的人,這樣趕她,她都不願意離開,我在等他離開,我才要去上班,去○○上班不是我先開口,是可愛李佳蓉先提出的。」 ○○大飯店 【告證5】第20頁 65 109年11月4日0時30分許 同編號64,並增加「死變態大便掃得有點爬帶了,還恐嚇我」等語 ○○大飯店 【告證5】第21-22頁 66 109年11月27日7時28分許 「號外」及「李副總:○○剛剛又被人丟大便了~叫妳爸google一下*看客人對死變態的評語是甚麼*去○○看看~好好一間飯店被一個死變態搞成甚麼樣子了!○○限在是復興北路名店*改天記者都會去就會變成台灣的名店*妳們家就紅了~變成台灣的名人!」 ○○商旅 109年度偵字第32360號卷第65頁照片 67 109年11月30日7時59分許 同編號67 ○○商旅 109年度偵字第32360號卷第65頁照片 附表三:
編號 時間 地點 行為 證據出處 1 109年3月12日18時許 ○○商旅門口 陳富進潑灑咖啡,導致地板、牆面污損 【告證6】第1-2頁 2 109年3月14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潑灑咖啡,導致地板、牆面污損 【告證6】第3-7頁 3 109年3月15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潑灑咖啡,導致地板、牆面污損 【告證6】第8頁 4 109年3月17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潑灑咖啡,導致地板、牆面污損 【告證6】第9頁 5 109年3月18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丟擲雞蛋,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告證6】第10-11頁 6 109年3月19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潑灑咖啡,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告證6】第12-13頁 7 109年3月28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丟擲雞蛋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告證6】第14頁 8 109年4月7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丟擲雞蛋,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告證6】第15-16頁 9 109年4月9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潑灑咖啡及丟擲雞蛋,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告證6】第17-20頁 10 109年4月11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潑灑不明飲料,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告證6】第21-22頁 11 109年4月12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潑灑不明飲料,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告證6】第23頁 12 109年4月13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潑灑豆漿,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告證6】第24頁 13 109年4月16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潑灑麵羹,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告證6】第25頁 14 109年4月20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潑灑麵羹,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告證6】第26頁 15 109年4月24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潑灑麵羹,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告證6】第27頁 16 109年4月26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潑灑咖啡及丟擲雞蛋,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告證6】第28頁 17 109年4月27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潑灑麵羹,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告證6】第29-30頁 【告證7】第1-2頁 18 109年5月1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潑灑麵羹及骨頭,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告證6】第31-32頁 19 109年5月3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潑灑麵羹,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告證6】第32頁 20 109年5月7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潑灑麵羹,導致地板、地墊、牆面、牆上畫作污損 【告證6】第34-41頁 【告證7】第3-22頁 21 109年5月12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潑灑疑似糞便之不明物體,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告證6】第42-43頁 22 109年5月20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潑灑麵羹,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告證6】第44-45頁 23 109年6月1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潑灑麵羹及丟擲雞蛋,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告證6】第46-49頁 24 109年6月12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潑灑疑似參有尿液之麵羹,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告證6】第50-53頁 【告證7】第23-27頁 25 109年6月15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潑灑疑似參有尿液及糞便之麵羹,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告證6】第54頁 26 109年7月1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潑灑疑似參有尿液及糞便之麵羹,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告證6】第55-56頁 27 109年7月19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潑灑疑似參有尿液及糞便之麵羹,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告證6】第57-59頁 28 109年7月26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潑灑疑似參有尿液之麵羹,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告證6】第60-61頁 29 109年7月28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丟擲裝有醬油之玻璃罐,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告證6】第62-64頁 30 109年8月10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丟擲裝有醬油之玻璃罐,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告證6】第65-67頁 31 109年8月24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丟擲裝有醋之玻璃罐,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告證6】第68-73頁 32 109年8月30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潑灑疑似參有尿液之麵羹,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告證6】第74-75頁 33 109 年9月1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丟擲裝有醬油之玻璃罐,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告證6】第76-79頁 34 109年9月6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潑灑疑似參有尿液及糞便之麵羹,導致地板、牆面污損 【告證6】第80-83頁 35 109年9月19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潑灑疑似參有尿液及糞便之麵羹,導致地板、牆面污損 【告證10】第1-3頁 36 109年9月23日6時17分許 ○○商旅門口 陳富進丟擲糞便及玻璃醬油瓶,導致地板、牆面污損 1.【告證10】第4-9頁 2.110年度偵字第1249號 卷第11-12頁監視器翻 拍照片 37 109年9月27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丟擲玻璃醬油瓶 【告證10】第10-11頁 38 109年10月30日 ○○商旅門口 陳富進丟擲糞便,導致地板污損 【告證14】翻拍畫面 39 109年11月13日6時28分許 ○○商旅門口 陳富進丟擲糞便,導致地板污損 【告證13、14】監視器光碟及翻拍畫面 40 109年11月17日15時10分許 ○○商旅門口 陳富進丟擲糞便,導致地板污損 1.【告證13、14】監視器光碟及翻拍畫面 2.109年度偵字第32360號卷第53-54頁之路上監視器翻拍照片及GOOGLE地圖 41 109年11月26日17時44分許 ○○商旅門口 陳富進丟擲糞便,導致地板污損 109年度偵字第32360號卷第55-56頁之路上監視器翻拍照片及GOOGLE地圖 42 109年11月29日10時33分許 ○○商旅門口 陳富進丟擲糞便,導致地板污損 109年度偵字第32360號卷第57-58頁之路上監視器翻拍照片及GOOGLE地圖 43 109年12月6日16時25分許 ○○商旅門口 陳富進丟擲糞便,導致地板污損 109年度偵字第32360 號卷第59-60頁道路監視器翻拍照片及GOOGLE地圖 44 109年12月12日11時55分許 ○○商旅門口 陳富進丟擲糞便,導致地板污損 1.109年度偵字第32360 號卷第61-62頁道路監 視器翻拍照片及網路 GOOGLE地圖 2.告訴人李小慧提供之現場監視錄影紀錄光碟、翻拍照片 45 109年12月15日6時28分許 ○○商旅門口 陳富進丟擲糞便,導致地板污損 1.109年度偵字第32360 號卷第63-64頁道路監 視器翻拍照片及網路 GOOGLE地圖 2.告訴人李小慧提供之現場監視錄影紀錄光碟、翻拍照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