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638號
TPDM,110,聲,1638,202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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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38號
聲 請 人 林昕雅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0年度易字第145號),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瞭解事實、助釐清案情,還我清白,爰聲請 交付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45號妨害名譽案件(下稱本案)11 0年5月日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其修正理 由略謂:「本法(即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已增訂當 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 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得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爰配合 修正第1項,明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敘明理由 ,並由法院為許可與否裁定之規定」等語。是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錄影內容,應以主張或維護聲請人關於該案件之法律上 利益之事由為限,且聲請人須釋明該事由與聲請交付錄音錄 影內容之關連性,由法院於個案中審酌交付之必要性。苟僅 泛稱為訴訟需要,而未具體敘明法院審理有何程序違背或法 院筆錄疏漏等等,必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即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 符,應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固於法定期間內聲請交付本案審理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惟就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乙節,僅泛稱為釐 清事實、釐清案情,難認業已具體敘明必須藉由法庭錄音光



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前規 定及說明,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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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