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184號
TPDM,110,聲,1184,2021090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許晧哲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許復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0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本院於民國1
10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具保人之姓名原載「許皓哲」,均應更正為「許晧哲」。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 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 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不影響於全案 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