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6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富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9495
號、109年度偵字第32360號、110年度偵字第1249號),被告就
其中所犯加重誹謗、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及毀損等均自白犯
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富進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富進前因從事壁紙張貼業務而認識○○○有限公司(下稱○○○ 公司)執行董事李佳蓉,又因懷疑○○○公司所經營位於臺北 市○○區○○○路000號「○○商旅」之店經理吳小慧與李佳蓉為同 性伴侶而心生不滿,竟分別為下述犯行;
(一)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 ,在附表一所示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地點,張貼如附 表一所示內容之紙張,以此方式詆毀李佳蓉、吳小慧,足 以貶損李佳蓉、吳小慧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意圖散布於眾,並基於恐嚇、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意 ,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傳真電話00-00000000傳送如附 表二所示足以毀損李佳蓉、吳小慧名譽內容之文件至附表 二所示旅館,使任職該旅館內之不特定員工均得以共見共 聞之,足以損害李佳蓉、吳小慧之人格及名譽。嗣李佳蓉 、吳小慧知悉如附表二所示傳真內容,因恐自己之生命、 身體、財產、自由、名譽受到危害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 於安全。
(三)基於毀損之犯意,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前往不特定多數人 得以共見共聞之位於臺北市○○區○○○路000號「○○商旅」, 拋擲如附表三所示穢物或物品,使如附表三所示地板、牆 面、地墊等物品因污損而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司。
二、案經○○○公司、李佳蓉、吳小慧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 山分局報告偵辦。
理 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之自白外(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3號卷第46頁、第198頁、第217頁、第222頁),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事實欄(一)即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二)核被告就事實欄(二)即如附表二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 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第310條 第2項加重誹謗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李佳蓉 、吳小慧之法益並分別犯上開恐嚇危安、公然侮辱及加重 誹謗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處斷。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核被告就事實欄(三)即如附表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 4條毀損罪。被告所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另犯恐 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罪云云,顯有誤會,且公訴人認被 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故就 公訴人所論之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等罪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先後為本件加重誹謗 、恐嚇危安、公然侮辱及毀損犯行,所為不僅使告訴人○○ ○公司之物品污損而不堪使用,更侵害告訴人○○○公司、李 佳蓉、吳小慧之名譽、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被告顯然欠 缺尊重他人及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均應予非難;兼衡 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毀損財物之種 類、價值、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雙 方未達成和(調)解,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 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35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附表一:
編號 日期 張貼地點 行為 主文 1 109年2月22日 ○○大飯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門口之門牌下方處 張貼內容為「叫吳小莉,gay現在跟李佳蓉在一起、同志啦」及吳小慧與其車輛之紙張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9年3月3日 ○○商旅入口玻璃門上 同上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9年3月8日 ○○商旅門口之招牌及牆面上 同上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9年3月10日 ○○商旅門口之玻璃窗及燈箱上 同上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9年3月11日 ○○商旅門口之招牌及燈箱上 同上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9年3月12日 ○○商旅門口之燈箱上 同上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傳真內容 收受傳真處所 主文 1 109年2月28日7時2分許 吳小慧之照片,並書寫「他明天會成為復興北路上最火紅之人物」等文字 ○○商旅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9年3月4日12時32分許 吳小慧之照片,並書寫「我會讓他紅過全台灣」等文字 ○○商旅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9年3月7日7時27分許 同上 ○○商旅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9年3月8日7時36分許 同上 ○○商旅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 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9年3月9日7時7分許 吳小慧之照片,並書寫「我會讓他紅過全台灣」、「應該去看看○○成了什麼樣子,像間旅館嗎?」等文字。 ○○商旅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9年3月12日7時54分許 同上 ○○商旅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9年3月27日7時50分許 1.李佳蓉這個阿斗會用你當主管,真的笑死人了,我不知道李佳蓉是佛心還是昏庸…只留一個白癡在那裏搧扇子…他應該是有點老番顛了…反正能死在自己曾經喜歡過的女人手上,這輩子值得了 2.金錢誠可貴,生命價更高,若為尊嚴故,兩者皆可拋 ○○商旅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9年5月13日9時22分許 只要那死變態還在○○一天,我絕不罷手,爛命一條。 ○○商旅 陳富進犯恐嚇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09年5月21日0時27分許 同上 ○○商旅 陳富進犯恐嚇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09年6月1日23時47分許 妹婿…這個死變態。 ○○商旅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09年6月10日0時42分許 李佳蓉用了一個白癡來管理○○。 ○○商旅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109年6月28日7時30分許 同上 ○○商旅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109年7月17日7時43分許 這個死變態在○○應該待很爽,啥事都不用做…我明白這陣子死變態…我一定會讓妳妹婿這個死變態瘋掉,我不會再離開了,去告我吧,叫法官把我關到死,不要放我出來了…死變態…這種阿斗妹妹…老番顛 ○○商旅 陳富進犯恐嚇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109年7月25日8時7分許 被妳妹婿搞成這樣了…李佳蓉跟這個死變態…啥事都不用做,只有騎腳踏車兜風,就一個月幾萬塊,真好賺,那妳叫那一些放無薪假的員工情何以堪呢?金錢誠可貴,生命價更高,若為尊嚴故,兩者皆可拋,我打算讓李佳蓉告一輩子了,我會一直丟,丟到我死,我現在只有丟臭雞蛋+啤酒〈是尿才對〉改天我一定丟大便…妹婿…老番顛也沒辦法教女兒 ○○商旅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109年9月6日16時43分許 死變態…李佳蓉這個啊斗…妳們家老番顛…不然妳老爸的綽號怎麼會叫老番顛呢? ○○商旅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109年3月6日7時38分許 吳小慧之照片,並書寫「我會讓他紅過全台灣」等文字。 ○○大飯店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109年3月7日7時34分許 同上 ○○大飯店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109年3月23日7時10分許 1.李佳蓉這個阿斗會用你當主管…只留一個白癡在那裏搧扇子…他應該是有點老番顛了…反正能死在自己曾經喜歡過的女人手上,這輩子值得了 2.金錢誠可貴,生命價更高,若為尊嚴故,兩者皆可拋 ○○大飯店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109年3月25日7時15分許 同上 ○○大飯店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109年3月27日7時48分許 同上 ○○大飯店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109年3月31日5時47分許 同上 ○○大飯店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109年4月1日7時56分許 同上 ○○大飯店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109年4月5日7時58分許 同上 ○○大飯店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109年4月6日7時45分許 同上 ○○大飯店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109年4月7日6時58分許 同上 ○○大飯店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109年4月8日7時43分許 同上 ○○大飯店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109年4月9日4時49分許 同上 ○○大飯店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109年4月10日6時51分許 同上 ○○大飯店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109年4月11日7時19分許 同上 ○○大飯店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109年4月13日6時3分許 同上 ○○大飯店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109年4月14日7時21分許 全世界應該只有李佳蓉這個阿斗會用這種人當經理當主管…我就讓妳們告到死~去跟法官說把我關到死不要把我放出來了 ○○大飯店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109年4月15日6時52分許 同編號18 ○○大飯店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109年4月15日6時52分許 同編號18 ○○大飯店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109年4月16日6時47分許 同編號18 ○○大飯店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109年4月17日6時29分許 李佳蓉是不是把無薪假這3 個字的意思看成放假沒薪水,她不知道叫員工他們全部不用來,還要給他們基本工資,不然會被告 ○○大飯店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109年5月13日20時50分許 只要那死變態還在○○一天,我絕不罷手,爛命一條,我早就無所謂了 ○○大飯店 陳富進犯恐嚇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109年5月21日0時23分許 同上 ○○大飯店 陳富進犯恐嚇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109年5月21日0時25分許 同上 ○○大飯店 陳富進犯恐嚇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109年6月1日23時50分許 妹婿…斷送在李佳蓉跟這個死變態 ○○大飯店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109年6月2日0時28分許 妹婿…斷送在李佳蓉跟這個死變態…她真的以為她是老闆了嗎?啥事都不用做,只有騎腳踏車兜風,就一個月幾萬塊,真好賺,那妳叫那一些放無薪假的員工情何以堪呢? ○○大飯店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109年6月2日6時59分許 妹婿…斷送在李佳蓉跟這個死變態…她真的以為她是老闆了嗎?啥事都不用做,只有騎腳踏車兜風,就一個月幾萬塊,真好賺,那妳叫那一些放無薪假的員工情何以堪呢?金錢誠可貴,生命價更高,若為尊嚴故,兩者皆可拋,我打算讓李佳蓉告一輩子了,我會一直丟,丟到我死…改天我一定丟大便…妹婿…老番顛也沒辦法教女兒 ○○大飯店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109年6月8日8時31分許 妹婿搞…李佳蓉跟這個死變態…她真的以為她是老闆了嗎?啥事都不用做,只有騎腳踏車兜風,就一個月幾萬塊,真好賺,那妳叫那一些放無薪假的員工情何以堪呢?金錢誠可貴,生命價更高,若為尊嚴故,兩者皆可拋,我打算讓李佳蓉告一輩子了,我會一直丟,丟到我死,我現在只有丟臭雞蛋+啤酒〈 是尿才對〉改天我一定丟大便…妹婿…老番顛 ○○大飯店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109年6月10日7時23分許 李佳蓉用了一個白癡來管理○○ ○○大飯店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 109年6月11日14時22分許 同上 ○○○○度假酒店( 址設屏東縣○○鎮○○路00 0號)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109年7月19日7時29分許 死變態…我一定會讓妳妹婿這個死變態瘋掉,我不會再離開了,去告我吧,叫法官把我關到死,不要放我出來了…被一個死變態搞成甚麼(什麼)樣子…阿斗妹妹…老番顛 ○○○○度假酒店 陳富進犯恐嚇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 109年7月1日7時49分許 …這個死變態在○○應該待的很爽,啥事都不用做,住不用錢,吹冷氣不用錢,還一定領的比○○員工多錢,難怪我一直丟大便讓她清掃,死變態也不要走 ○○大飯店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 109年7月9日8時12分許 同編號46,並增加「我明白這陣子死變態一人死守○○的辛勞.本草綱目記載,臭雞蛋強筋壯骨,多吃可以變成一夜八次郎」等語。 ○○大飯店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 109年7月9日8時15分許 同上 ○○大飯店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 109年7月16日7時10分許 同上,並增加「我一定會讓妳妹婿這個死變態瘋掉,我不會再離開了,去告我吧,叫法官把我關到死,不要再放我出來」等語 ○○大飯店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 109年7月16日7時14分許 同上,並增加「全世界有哪一間飯店被丟大便呢?而且還悶不吭聲」等語 ○○大飯店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 109年7月17日6時43分許 同上,並增加「妳也不去○○看一看,看看一間好好地飯店被一個死變態搞成了甚麼樣子」等語 ○○大飯店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2 109年7月17日6時59分許 同上,並增加「有妳這種鴕鳥姊姊才會有這種阿斗妹妹,難怪幹了幾十年的副總也昇不上去,我想老番顛以後要走,如果想到妳們這些不成材的兒女,他一定死不瞑目」等語 ○○大飯店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3 109年7月18日11時1分許 同上 ○○大飯店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4 109年7月19日7時26分許 同上,並增加書寫「我剛剛又去○○丟大便了去告我吧」及署名「陳富進」 ○○大飯店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5 109年7月20日9時4分許 同上,並增加「為了一件好笑莫明其妙的事,哪有那麼大的仇恨需要趕我10幾年,還趕我到大馬路,去告我吧,下次我就直接將大便丟在大門口了,看看左鄰右舍如何看待與面對,○○還要讓我鬧多久呢?妳自己去看看,好好一間飯店讓一個阿斗一個變態搞成了什麼樣子了,咱們坐下來談一次,上次打電話給我的那個變態的通靈大師呢?」等語 ○○大飯店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6 109年7月20日9時5分許 同上 ○○大飯店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7 109年7月20日9時17分許 同上 ○○大飯店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8 109年7月22日7時43分許 同上 ○○大飯店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9 109年7月28日18時38分許 同上 ○○大飯店 陳富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0 109年8月17日7時45分許 李副總:李佳蓉用了一個死變態在管理飯店,我真的替她感到悲哀與可憐,美好地人生竟然會走到如此地步,眾叛親離 ○○大飯店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1 109年8月18日7時26分許 同上 ○○大飯店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2 109年8月30日11時39分許 ○○今天早上被人丟大便,死變態是死在○○了嗎?這麼久了都還沒清理 ○○大飯店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3 109年9月6日16時41分許 「號外」及「李副總:○○剛剛2點50又被人丟大便,死變態是寧願再○○掃大便也不願意離開,因為沒地方去了,這世界上只有李佳蓉這個阿斗會去用他當經理,妳去看看全世界的飯店旅館的經理,有哪一個會像他這副德性,妳們家老番顛還會繼續縱容李佳蓉胡搞瞎搞,不然妳老爸的綽號怎麼會叫老番顛呢?我去上班馬上把死變態開除,理由是仿害飯店觀瞻」 ○○大飯店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4 109年9月19日8時8分許 「大號外」及「李副總:○○剛剛2點50又被人丟大便,死變態是寧願在○○掃大便也不願意離開,因為沒地方去了,這世界上只有李佳蓉這個阿斗會去用他當經理,丟了這麼久了也不清理,睡死了,上班還能睡到自然醒,從來沒有看過臉皮這麼厚,這麼不要臉的人,這樣趕她,她都不願意離開,我在等他離開,我才要去上班,去○○上班不是我先開口,是可愛的李佳蓉先提出的。」 ○○大飯店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5 109年11月4日0時30分許 同上,並增加「死變態掃大便掃得有點爬帶了,還恐嚇我」等語 ○○大飯店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6 109年11月27日7時28分許 「號外」及「李副總:○○剛剛又被人丟大便了~叫妳爸google一下*看客人對死變態的評語是甚麼*去○○看看~好好一間飯店被一個死變態搞成甚麼樣子了!○○限在是復興北路的名店*改天記者都會去就會變成台灣的名店*妳們家就紅了~變成台灣的名人!」 ○○商旅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7 109年11月30日7時59分許 同上 ○○商旅 陳富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
編號 時間 地點 行為 主文 1 109年3月12日18時許 ○○商旅門口 潑灑咖啡,導致地板、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9年3月14日 ○○商旅門口 潑灑咖啡,導致地板、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9年3月15日 ○○商旅門口 潑灑咖啡,導致地板、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9年3月17日 ○○商旅門口 潑灑咖啡,導致地板、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9年3月18日 ○○商旅門口 丟擲雞蛋,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9年3月19日 ○○商旅門口 潑灑咖啡,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9年3月28日 ○○商旅門口 丟擲雞蛋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9年4月7日 ○○商旅門口 丟擲雞蛋,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09年4月9日 ○○商旅門口 潑灑咖啡及丟擲雞蛋,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09年4月11日 ○○商旅門口 潑灑不明飲料,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09年4月12日 ○○商旅門口 潑灑不明飲料,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109年4月13日 ○○商旅門口 潑灑豆漿,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109年4月16日 ○○商旅門口 潑灑麵羹,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109年4月20日 ○○商旅門口 潑灑麵羹,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109年4月24日 ○○商旅門口 潑灑麵羹,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109年4月26日 ○○商旅門口 潑灑咖啡及丟擲雞蛋,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109年4月27日 ○○商旅門口 潑灑麵羹,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109年5月1日 ○○商旅門口 潑灑麵羹及骨頭,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109年5月3日 ○○商旅門口 潑灑麵羹,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109年5月7日 ○○商旅門口 潑灑麵羹,導致地板、地墊、牆面、牆上畫作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109年5月12日 ○○商旅門口 潑灑疑似糞便之不明物體,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109年5月20日 ○○商旅門口 潑灑麵羹,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109年6月1日 ○○商旅門口 潑灑麵羹及丟擲雞蛋,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109年6月12日 ○○商旅門口 潑灑疑似參有尿液之麵羹,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109年6月15日 ○○商旅門口 潑灑疑似參有尿液及糞便之麵羹,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109年7月1日 ○○商旅門口 潑灑疑似參有尿液及糞便之麵羹,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109年7月19日 ○○商旅門口 潑灑疑似參有尿液及糞便之麵羹,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109年7月26日 ○○商旅門口 潑灑疑似參有尿液之麵羹,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109年7月28日 ○○商旅門口 丟擲裝有醬油之玻璃罐,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109年8月10日 ○○商旅門口 丟擲裝有醬油之玻璃罐,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109年8月24日 ○○商旅門口 丟擲裝有醋之玻璃罐,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109年8月30日 ○○商旅門口 潑灑疑似參有尿液之麵羹,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109 年9月1日 ○○商旅門口 丟擲裝有醬油之玻璃罐,導致地板、地墊、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109年9月6日 ○○商旅門口 潑灑疑似參有尿液及糞便之麵羹,導致地板、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109年9月19日 ○○商旅門口 潑灑疑似參有尿液及糞便之麵羹,導致地板、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109年9月23日6時17分許 ○○商旅門口 丟擲糞便及玻璃醬油瓶,導致地板、牆面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109年9月27日 ○○商旅門口 丟擲玻璃醬油瓶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109年10月30日 ○○商旅門口 丟擲糞便,導致地板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109年11月13日6時28分許 ○○商旅門口 丟擲糞便,導致地板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109年11月17日15時10分許 ○○商旅門口 丟擲糞便,導致地板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109年11月26日17時44分許 ○○商旅門口 丟擲糞便,導致地板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109年11月29日10時33分許 ○○商旅門口 丟擲糞便,導致地板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109年12月6日16時25分許 ○○商旅門口 丟擲糞便,導致地板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 109年12月12日11時55分許 ○○商旅門口 丟擲糞便,導致地板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109年12月15日6時28分許 ○○商旅門口 丟擲糞便,導致地板污損 陳富進犯毀損罪,處拘役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