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7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妤禎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3555、6167、8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妤禎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