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0年度,432號
TPDM,110,審訴,432,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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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4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結村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
5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於民國108年10月1 9日經檢察官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規定命 其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具保,而由被告本人繳納3,000 元之保證金等情,有檢察官108年10月19日訊問筆錄、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 時收據等件附卷可稽。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 喚卻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執行拘提亦無著,且被告現未在監 執行或受羈押等情,有本院法警拘提報告書、本院110年8月 26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 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應予以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郭 嘉
法 官 宋恩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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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