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秘密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0年度,76號
TPDM,110,審簡附民,76,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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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4號
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5號
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吳佳穎
原 告 游文慈
原 告 呂語
被 告 廖文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245號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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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