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14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以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9552
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110年度審易字第1397號),本
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周以晞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周以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0 年4月7日中午12時2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統一超商建綸門市內,徒手竊取店內架上健達繽紛樂白巧克 力22條、義美杏仁QQ巧克力11條、統一麵包墨西哥奶酥1個 【由該店店長魏宏諺所支配管領,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 125元】,藏放在隨身包包及褲內口袋內,隨後至櫃台結帳 其他商品,佯裝正常消費後離去而得手。嗣經魏宏諺調閱店 內監視器發覺異狀,訴警究辦,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魏宏 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周以晞於警詢中之供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魏宏諺於警詢中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述。 ㈢統一超商建綸門市當日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等件。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 在統一便利商店建綸門市內,徒手竊取店內架上健達繽紛樂 白巧克力22條、義美杏仁QQ巧克力11條、統一麵包墨西哥奶 酥1個,隨後至櫃台結帳其他商品即行離去,任意侵害他人 財產權,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終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 行,深表悔意,且當庭表示願賠償告訴人,有本院110年9月 27日審理筆錄附卷為佐(見本院審易卷第26至27頁),兼衡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良好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暨其生活狀況 (自述現從事網拍工作、生意不佳)、智識程度(高職畢業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附條件緩刑之諭知:
㈠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認被告經此科刑 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 2年,以啟自新。
㈡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 定有明文,本院為使告訴人獲得更充足之保障,爰斟以前述 被告自願賠償告訴人之方式,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 ,以如附表所示內容作為緩刑條件,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 此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倘被告不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 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 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五、查被告竊得健達繽紛樂白巧克力22條、義美杏仁QQ巧克力11 條、統一麵包墨西哥奶酥1個等財物,雖未扣案,惟均屬被 告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然考量被告與告訴人業已調解成立,如被告嗣 確實依該調解條件履行,已足剝奪其犯罪利得;倘被告未能 切實履行,告訴人亦得憑上開調解筆錄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 義,聲請對被告之財產強制執行。是本院認被告與告訴人就 本案所達成之和解方案,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 之立法目的,如在本案另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顯屬過苛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 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岫璁偵查起訴,檢察官羅嘉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
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附表:
告訴人 給付金額及方式 魏宏諺 周以晞應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前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伍元整予魏宏諺。上開金額均匯入魏宏諺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魏宏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刑法(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