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0年度,1353號
TPDM,110,審簡,1353,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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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1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日堂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緝字第471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110年度審訴
字第626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
逕依簡易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日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 ,另補充如下:
(一)起訴書附表編號2買方營業人名稱欄之「銘順實業有限司」 ,應更正為「銘順實業有限公司」。
(二)起訴書附表編號3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銷售額欄及提 出申報扣抵明細銷售額欄之「935萬4000」,均應更正為「8 35萬4000」。
(三)起訴書附表編號7買方營業人名稱欄之「鑫兆豐事有限公司 業」,應更正為「鑫兆豐事業有限公司」。
(四)起訴書附表編號11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銷售額欄及提 出申報扣抵明細銷售額欄之「581萬6210」均應更正為「300 萬」、稅額欄之「29萬0812」均應更正為「15萬」。(五)證據部分: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金達興公司之變更登記 表各1份」,應更正為「金達興業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 記表各1份」,並補充「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 查核清單(見偵二卷第319至338頁)及被告廖日堂於本院訊 問時之自白」為證據。
二、論罪科刑:
(一)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 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 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 憑證,為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 9號判決意旨亦同。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 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 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 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792號、94年 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亦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又被告於上開擔任 金達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期間領用統一發票,並為虛偽銷貨 之填載,係在交付納稅義務人申報扣抵不實進項,而幫助營 業人逃漏稅捐,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 益即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 續犯之實質上一行為。被告前開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 法犯行,係基於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目的而實行,而以一 行為觸犯上開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 規定,從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擔任金達興業有限公司 登記負責人,卻罔顧稅捐公平而開立不實內容統一發票,供 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紊亂 稅捐稽徵體制,本不宜輕縱;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並衡酌本案開立虛偽不實統一發票之數量、幫助逃漏稅捐 之金額,暨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陳從事之職業、家庭經濟狀 況、智識程度(詳本院審訴卷第69頁),及其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又本件卷內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報酬 ,爰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高文政提起公訴,檢察官盧慧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471號
  被   告 廖日堂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日堂於民國105年11月至107年2月期間,擔任金達興業有 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下稱金達興公司 )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金達 興公司於上揭期間均無與附表所示之買方營業人有任何交易 之事實,而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不得為 不實內容之填製,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之犯意,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填製附表所示之不實 統一發票予附表所示之買方營業人,該等買方營業人再持之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彼等逃漏營業稅共 計新臺幣(下同)299萬4,553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 於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廖日堂之供述 坦承擔任金達興公司負責人,並有領取發票之事實,惟否認犯罪,辯稱:伊當營業人時,沒有營業,沒有開發票等語。 2 金達興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各1份 被告於上開期間擔任金達興公司負責人。 3 金達興公司之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 被告簽名領取金達興公司統一發票。 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買方申報扣抵明細表等各1份 益良公司確有虛開發票予附表所示買方營業人,幫助附表所示買方營業人逃漏附表所載數額之營業稅。 二、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亦即商業會 計法該條款之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特別法 ,自應優先適用,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先予敘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 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 且其所為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重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高 文 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 倍 豪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編號 買方營業人 名稱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發票張數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發票 張數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1 福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 26萬 1萬3000 1 26萬 1萬3000 2 銘順實業有限司 26 945萬2020 47萬2603 26 945萬2020 47萬2603 3 黃金葛廣告有限公司 21 935萬4000 41萬7700 21 935萬4000 41萬7700 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7 1500萬0200 75萬0010 0 0 0 5 有祈閎有限公司 9 427萬 21萬3500 9 427萬 21萬3500 6 田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1 47萬5000 2萬3750 1 47萬5000 2萬3750 7 鑫兆豐事有限公司業 4 196萬2500 9萬8125 4 196萬2500 9萬8125 8 鍶美騰有限公司 14 848萬0540 42萬4027 14 848萬0540 42萬4027 9 國賢工程有限公司 18 1414萬2000 70萬7100 18 1414萬2000 70萬7100 10 精銳鋼模有限公司 1 56萬2050 2萬8103 1 56萬2050 2萬8103 11 雅萱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7 581萬6210 29萬0812 7 581萬6210 29萬0812 12 丞佑精密有限公司 1 38萬8600 1萬9430 1 38萬8600 1萬9430 13 順泰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7 581萬6210 29萬0812 7 581萬6210 29萬0812 14 金兔工具有限公司 5 113萬2315 5萬6616 5 113萬2315 5萬6616 15 鴻楠工業有限公司 4 159萬5730 7萬9787 4 159萬5730 7萬9787 全部136紙,銷售額合計7489萬1165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299萬45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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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萱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泰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黃金葛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兆豐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楠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達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兔工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銳鋼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賢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佑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鍶美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祈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