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0年度,271號
TPDM,110,審交附民,271,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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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1號
原 告 陳天
被 告 簡紹安
蜂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2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郭 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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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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