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534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677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678號
原 告 鄭彩琴
劉浩澤
温新寅
被 告 楊啟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易字第7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鄭彩琴、劉浩澤、温新寅之主張分別如附件 一至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78號被告楊啟隆、魏辰光被訴詐 欺案件,其中被告楊啟隆涉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業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9月28日判處無罪在案,且原告亦均未聲請將此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鄭彩琴)
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劉浩澤)
附件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温新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