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秋燕
選任辯護人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
黃榆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2242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
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秋燕犯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黃秋燕於民國88年至105年11月間,擔任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之保險業務員,並負責處理張子 信、張詒杉、張定芙、張忠修與國泰人壽相關之保險事宜。 詎黃秋燕為自國泰人壽取得傭金及業績津貼,明知張子信等 4人並未同意或授權其代為簽立附表一「文件名稱」欄所示 之保險文件,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就新成立 之保險契約部分)之犯意,於附表一「日期」欄所示之時間 ,在不詳地點,分別在附表一「保單編號/名稱」欄所示不 同保險契約之保險文件上,偽造附表一「偽造之署押」欄所 示張子信、張詒杉、張定芙、張忠修之署押(起訴書附表一 誤載、漏載之處,均經本院更正如附表一),用以表示各保 險文件係由張子信、張詒杉、張定芙、張忠修同意且出具之 意思,再將上開文件持向國泰人壽行使,使國泰人壽之承辦 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而依各保險文件所載內容辦理,復就新 成立之保險契約,分別交付黃秋燕附表一「傭金、業績津貼 」欄所示之傭金及業績津貼(涉犯詐欺取財部分,未據國泰 人壽提起告訴),足以生損害於張子信、張詒杉、張定芙、 張忠修,及國泰人壽對於保險契約管理之正確性。嗣張子信 於105年6月接獲國泰人壽催繳保險費用之通知單後察覺有異 ,向國泰人壽查詢保單狀況,始悉上情。
二、案經張子信、張詒杉、張定芙、張忠修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黃秋燕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 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 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 條之2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 3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審訴卷 第129、168頁,訴卷㈠第46至47頁、卷㈡第458頁、卷㈢第290 、442頁、卷㈣第237頁),核與告訴人張子信、張詒杉、張 定芙、張忠修(下分稱姓名,合稱告訴人4人)於偵查中之 指述(見他卷㈡第64至66頁)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108年8月19日刑鑑字第1080068156號筆跡鑑定書、法 務部調查局110年3月4日調科貳字第11003131960號函文檢附 之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鑑定書、附表一「文件名稱」欄所 示之文件、被害人國泰人壽109年2月26日國壽字第10900210 87號函文、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金評中心)10 6年2月15日金評議字第10607008080號函、調處筆錄、調處 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43號判決(見偵卷 第647至649頁,訴卷㈢第195至213頁,附表一「卷證出處」 欄,審訴卷第78至82頁,訴卷㈢第103至113、363至365頁)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是以,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就附表一編號1至2-1、9至11、14至14 -2、15至19-1、20至21-1、24至25、57至60、64至65、66部 分,被告均係先偽造新成立之保險契約,再持向國泰人壽行 使而詐得傭金及業績津貼,而被告遂行上開詐欺取財犯行後 ,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 月20日施行。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 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雖未更動該 罪之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種,然已將罰金刑提高,自 非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涉犯詐欺 取財部分,即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規定處斷。
㈡論罪:
1.涉及偽造新成立之保險契約部分:
⑴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至2-1、9至11、14至14-2、15至 19-1、20至21-1、24至25、57至60、64至65、66部分(即10 3年6月20日前偽造新成立之保險契約並持向國泰人壽行使部 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5至7 -1、26至27、29至32-1、33至34、37至38、39至41-1、42至 43、44至45、50至51、61至63(即103年6月20日後始偽造新 成立之保險契約並持向國泰人壽行使部分),均係犯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後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⑵被告偽造告訴人4人署押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應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而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再持 以向國泰人壽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亦應為行使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⑶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1、5至7-1、9至11、14至14-2、15至 19-1、20至21-1、24至25、26至27、29至32-1、33至34、37 至38、39至41-1、42至43、44至45、50至51、57至60、61至 63、64至65、66部分,「保單編號/名稱」欄所示之同一保 險契約(下稱同一保險契約),先後行使要保書、非投資型 人身保險匯率風險說明書、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 客戶適合度調查評估表、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暨 同意書、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保 險單簽收回條、保險契約內容變更/保單補發申請書、保全 給付申請書(解約)等文件而詐欺取財及偽造私文書之行為, 主觀上均係欲以偽造之保險文件,向國泰人壽詐得傭金及業 績津貼,是被告為達此一目的而偽造多份保險文件,並於國 泰人壽核保後接續變更、解除保險契約之行為,犯罪目的相 同,並屬同一犯罪計畫範圍,客觀上被告亦係於契約存續之 短暫期間內,多次、反覆偽造該份保險契約相關之文件。是
以,就侵害相同法益部分(即同一保險文件上偽造之同一人 署押),被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 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之一罪。又被 告於同一保險契約之文件上,同時偽造告訴人4人之署押, 侵害不同告訴人之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 處斷。
⑷被告就此部分之同一保險契約,持偽造之私文書向國泰人壽 行使並詐欺取得傭金及業績津貼,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實行之行為局部同一,為異種 想像競合犯,亦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處斷。
2.僅涉及偽造保險文件,不涉及偽造新成立之保險契約部分: ⑴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編號3至4、8、12至12-1、13、22至23 、28、35至36、46至48、49、52、53、54至56-1部分,均係 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⑵被告偽簽告訴人4人署押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應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而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再持 以向國泰人壽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亦應為行使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⑶被告此部分同一保險契約,先後行使偽造之保險單簽收回條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保單補發申請書等文件之行為,主觀 上均係欲以確認、解除或變更同一保險契約,達成向國泰人 壽確認收受保險契約、取回保費之目的,是被告為達此一目 的而偽造多份保險文件,犯罪目的相同,並屬同一犯罪計畫 範圍,客觀上被告亦係於契約存續之短暫期間內,多次、反 覆偽造該份保險契約相關之文件。是以,就侵害相同法益部 分(即同一保險文件上偽造之同一人署押),被告各行為之 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屬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於同一保險契約之文 件上,同時偽造告訴人4人之署押,侵害不同告訴人之法益 ,係一行為觸犯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處斷。 3.被告就附表一全部「保單編號/名稱」欄所示之不同保險契 約(下稱不同保險契約),先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均 係針對不同保險標的、保險內容及金額,而出具不同之文件 ,國泰人壽亦係在不同時空下,逐筆審核及同意,進而給付 不同保險契約之傭金及業績津貼,足認被告就不同保險契約
之各次犯行,均具有獨立性,且被告行為前後歷時近6年(9 9年6月起至105年2月),亦難認不同保險契約間有時間、空 間之密切、不可分性,應認均係分別起意,而以數罪論處, 是被告就不同保險契約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31罪,詳如附表二所示)。公 訴意旨認被告就本案全部行為均僅成立一接續犯,容有誤會 。
㈢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雖漏未論列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1、7- 1、12-1、14-1、14-2、15-1、15-2、19-1、21-1、30-1、3 2-1、41-1、47-1、56-1、59-1部分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 ,亦漏未論及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部分犯行,已同時對國 泰人壽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上開部分, 與已經起訴之同一保險契約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各有接續 犯或想像競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 本院當庭向被告告知此部分事實及所涉法條(見訴卷㈢第277 至281頁附表三、第291頁,卷㈣第236至237頁),足以保障 被告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案發時已擔任保險業 務員達十餘年,乃保險領域之專業人士,理應嫻熟保險法規 及維護保戶之權益,卻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業績及佣金,反 而利用張子信之信任及年長之身體狀況,於近6年之期間內 ,反覆、頻繁以偽造之保險文件,解除或變更張子信為自身 及張詒杉、張定芙、張忠修投保之保險契約、再偽造另一保 險契約(即新成立之保險契約),並以張子信先前保險契約 退回之金錢再次投保,持向國泰人壽行使,進而獲取國泰人 壽給付之傭金及業績津貼,上開犯行除損害國泰人壽核發佣 金、管理保險契約之正確性,更造成張子信及其他告訴人因 保險契約遭被告變更、解除而受有金錢損失(見訴卷㈠第181 至201頁,告訴人雖曾就「部分」保險契約與國泰人壽在金 評中心調處成立,然本案中仍有部分保險契約非在調處之範 圍,詳見附表一「是否已與國泰人壽調處成立」欄,審訴卷 第81頁),所為實值非難,顯不足取。又審酌被告於本院審 理中已坦承全部犯行,並將包含本案保險契約在內之傭金及 業績津貼新臺幣168萬9810元返還國泰人壽(並非全部傭金 及業績津貼,詳下三、沒收部分所述),然因其自稱目前並 無工作收入,始終未能與告訴人4人達成和解或提出任何賠 償,亦未曾對告訴人4人表達歉意,更未能於張子信過世前 ,取得張子信諒解之犯後態度,以及告訴人4人請求對被告 從重量刑(見訴卷㈢第339、444頁,卷㈣第239頁),國泰人 壽則認為與被告間之權利義務已釐清(見訴卷㈣第357頁)等
情,兼衡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保險業務員長 達20年之經歷、目前無工作亦無收入、經濟狀況一般、無人 須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狀況(見訴卷㈣第238頁),暨被告雖無 構成累犯之前科,然於102至103年間即曾以國泰人壽保險業 務員之身分,偽造診斷證明書等不實文件而詐領保險金,並 遭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068號判處有期徒刑 ,定應執行刑1年4月及緩刑確定(見審訴卷第113至122頁, 訴卷㈣第196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過往素行、 犯罪動機、各次犯罪所得之傭金及業績津貼數額、目的、手 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㈤定應執行刑:
1.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 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 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 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 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 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 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 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 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 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最 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2.審酌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之31罪間,類型犯罪、行為態 樣、犯罪動機均類同,各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及 考量各罪之間隔期間、因其犯行受害之人數、罪數所反應之 被告人格特性、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刑罰經濟與罪責相 當原則,暨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 部性界限等各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 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起施行,此部分修正固在被告本 案部分犯行後,然因沒收本質上非屬關於刑罰權事項,依修 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生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
㈡犯罪所得部分:
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 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 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 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2.查,被告就偽造新成立之保險契約部分,分別取得附表一「 傭金、業績津貼」欄所示之金錢,乃屬犯罪所得。惟考量被 告已將附表一編號26至27、33至34、37至38、42至43、44至 45、50至51、57至60、61至63部分保險契約之傭金及業績津 貼返還國泰人壽(見訴卷㈢第389至399頁,國泰人壽110年5 月10日國壽字第1100050335號函文檢附之傭金、業績津貼計 算表,詳見附表一「傭金、業績津貼」欄),應認此部分已 足剝奪被告之犯罪利得,而達沒收制度之立法目的,倘再予 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是就此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至附表一編號1至2-1、5至7-1、9 至11、14至14-2、15至19-1、20至21-1、24至25、29至32-1 、39至41-1、64至65、66部分尚未返還,亦未扣案之國泰人 壽傭金及業績津貼部分(計算詳見附表一「傭金、業績津貼 」欄),自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在各 該犯罪事實之主文項下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如於本院宣判後有 全部或一部賠償之行為,僅涉及檢察官執行時是否扣抵犯罪 所得,無礙於本院所為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之宣告,併此敘 明。
㈢偽造之署押部分:
1.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 法第219條定有明文。
2.查,未扣案附表一編號2-1、7-1、12-1、14-1、14-2、15-1 、15-2、19-1、21-1、30-1、32-1、41-1、47-1、56-1、59 -1「偽造之署押」欄所示被告偽造之告訴人4人署押,以及 附表一除上開部分以外「偽造之署押」欄所示被告偽造之告 訴人4人署押,雖已隨各該私文書交付國泰人壽,然既未滅 失,自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爰分別於各該犯 罪事實之主文項下諭知沒收。至被告偽造之各該保險契約文 件本身,因已由被告行使而交付國泰人壽,非屬被告所有之 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柔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周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附表一
編號 保單編號 /名稱 文件名稱 偽造之署押 傭金、業績津貼(新臺幣) 是否已與國泰人壽調處成立 卷證出處 日期 要保人/申請人 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 偽造之署押次數 1 0000000000國泰人壽添美盛美元終身壽險 國泰人壽以外幣收付不分紅保單專屬要保書(頁3)、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匯率風險說明書(頁6)、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客戶適合度調查評估表(頁9)、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 100年11月28日 張子信 張詒杉 張子信4枚 張詒杉1枚 傭金3萬956元 業績津貼2萬3849元 (共計5萬4805元) 否 他卷㈠第289頁、訴卷㈢第7至14頁 2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保單補發申請書 102年11月25日 張子信 張詒杉 張子信1枚 張詒杉1枚 他卷㈠第293頁 2-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給付申請書(解約)【起訴書漏未論列,為起訴效力所及】 103年2月27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2枚 訴卷㈠第69至70頁 3 0000000000 國泰人壽世界通5-澳幣保險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投資型年金保險專用) 99年10月11日 張子信 張忠修 張子信1枚 張忠修1枚 無(並非新成立之保險契約) 否 偵卷第55至56頁、訴卷㈡第411頁 4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保單補發申請書 101年6月28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他卷㈡第229頁、訴卷㈡第411頁 5 0000000000國泰人壽增美福美元終身壽險 國泰人壽以外幣收付不分紅保單專屬要保書(頁4)、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匯率風險說明書(頁7)、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客戶適合度調查評估表(頁11)、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 102年1月22日 張子信 張詒杉 張子信5枚 張詒杉2枚 傭金3萬7479元 業績津貼3萬5077元 (共計7萬2556元) 否 他卷㈠第337頁、訴卷㈢第15至25頁 6 保險單簽收回條 102年2月1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他卷㈠第339頁 7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保單補發申請書 103年1月24日 張子信 張詒杉 張子信1枚 張詒杉1枚 他卷㈠第341頁 7-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給付申請書(解約)【起訴書漏未論列,為起訴效力所及】 105年1月13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2枚 訴卷㈠第87至88頁 8 0000000000國泰人壽月月康利變額年金保險 保險單簽收回條 104年8月30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無(並非新成立之保險契約) 是 他卷㈠第53頁 9 0000000000國泰人壽添美多美元終身壽險 國泰人壽以外幣收付不分紅保單專屬要保書(頁4)、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匯率風險說明書(頁7)、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客戶適合度調查評估表(頁11)、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 101年12月25日 張子信 張詒杉 張子信5枚 張詒杉2枚 傭金6萬6271元 業績津貼4萬1613元 (共計10萬7884元) 否 他卷㈠第327頁、他卷㈡第235頁、訴卷㈢第27至37頁 10 保險單簽收回條 102年1月10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他卷㈠第329頁 11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保單補發申請書 102年12月17日 張子信 張詒杉 張子信1枚 張詒杉1枚 他卷㈠第333頁 12 0000000000國泰人壽J5富利多變額壽險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投資型壽險商品專用) 101年12月21日 張子信 張忠修 張子信1枚 張忠修1枚 無(並非新成立之保險契約) 否 他卷㈠第318頁、訴卷㈡第411頁 12-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給付申請書(解約)【起訴書漏未論列,為起訴效力所及】 103年2月20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訴卷㈠第77至78頁 13 0000000000國泰人壽美利225美元終身保險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保單補發申請書 105年2月22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無(並非新成立之保險契約) 是 他卷㈠第110頁 14 0000000000國泰人壽添美多美元終身壽險 國泰人壽以外幣收付不分紅保單專屬要保書(頁4)、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客戶適合度調查評估表(頁1) 101年9月5日 101年12月25日 張子信 張忠修 張子信3枚 張忠修1枚 傭金2595元 否 他卷㈠第321頁 14-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起訴書漏未論列,為起訴效力所及】 102年12月24日 張子信 張忠修 張子信1枚 張忠修1枚 訴卷㈠第79頁 14-2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給付申請書(解約)【起訴書漏未論列,為起訴效力所及】 103年2月27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訴卷㈠第81至82頁 15 0000000000國泰人壽新添美年年美元終身保險 國泰人壽以外幣收付不分紅保單專屬要保書(頁3)、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匯率風險說明書(頁6)、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客戶適合度調查評估表(頁9) 99年5月14日 張子信 張忠修/ 法定代理人:張定芙 張子信3枚 張忠修1枚 張定芙1枚 傭金7萬8525元 業績津貼4萬6765元 (共計12萬5290元) 否 他卷㈠第269頁、訴卷㈢第39至45頁 15-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起訴書漏未論列,為起訴效力所及】 101年2月18日 張子信 張忠修 張子信1枚 張忠修1枚 訴卷㈠第65頁 15-2 外幣需求聲明書 101年2月21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他卷㈠第273頁 16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契約轉換申請書 101年7月6日 張子信 張忠修 張子信1枚 張忠修1枚 他卷㈠第276頁 17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契約轉換申請書 101年10月4日 張子信 張忠修 張子信1枚 張忠修1枚 他卷㈠第278頁 18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契約轉換申請書 101年12月25日 張子信 張忠修 張子信1枚 張忠修1枚 他卷㈠第280頁 19 國泰人壽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 101年12月20日 張子信 張忠修 張子信1枚 張忠修1枚 他卷㈡第293頁 19-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給付申請書(解約)【起訴書漏未論列,為起訴效力所及】 102年9月25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訴卷㈠第93至94頁 20 0000000000國泰人壽美鑫220美元終身保險 國泰人壽以外幣收付不分紅保單專屬要保書(頁4)、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匯率風險說明書(頁7)、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客戶適合度調查評估表(頁11)、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 102年10月2日 張子信 張子信 張子信5枚 傭金9790元 業績津貼717元 (共計1萬507元) 否 他卷㈠第355至356頁、訴卷㈢第47至56頁 21 保險單簽收回條 102年10月15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他卷㈠第357頁 21-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給付申請書(解約)【起訴書漏未論列,為起訴效力所及】 103年3月19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訴卷㈠第91至92頁 22 0000000000國泰人壽新美事年年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 保險單簽收回條 103年10月17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無(並非新成立之保險契約) 是 他卷㈠第89頁 23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保單補發申請書 104年10月15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他卷㈠第88頁 24 0000000000國泰人壽添富年年終身保險 國泰人壽不分紅保單專屬要保書(頁4) 99年6月28日 張子信 張忠修/ 法定代理人:張定芙 張子信1枚 張忠信1枚 張定芙1枚 傭金7萬8101元 業績津貼8萬258元 (共計15萬8366元) 否 他卷㈠第197頁 25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保單補發/集體彙繳申請書 100年7月13日 張子信 張忠修 張子信1枚 張忠修1枚 他卷㈠第199頁 26 0000000000 國泰人壽好事年年終身保險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電子投保及線上行動服務約定聲明暨確認書 104年4月17日 張子信 張忠修 張子信1枚 張忠修1枚 【已返還】 傭金4萬1373元 業績津貼3萬657元 (共計12萬2764元) 是 他卷㈡第327頁、訴卷㈡第411頁 27 保險單簽收回條 104年4月30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他卷㈠第127頁 28 0000000000國泰人壽好事年年終身保險 保險單簽收回條 105年2月17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無(並非新成立之保險契約) 是 他卷㈠第159頁 29 0000000000國泰人壽美利成雙終身保險 國泰人壽以外幣收付不分紅保單專屬要保書(頁3)、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匯率風險說明書(頁7)、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客戶適合度調查評估表(頁9)、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 101年2月18日 張子信 張詒杉 張子信4枚 張詒杉1枚 傭金7萬4999元 業績津貼2萬7083元 (共計10萬2082元) 否 他卷㈠第297頁、訴卷㈢第57至64頁 30 保險單簽收回條 101年3月3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他卷㈠第299頁 30-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起訴書漏未論列,為起訴效力所及】 102年12月24日 張子信 張詒杉 張子信1枚 張詒杉1枚 訴卷㈠第71頁 31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保單補發申請書 103年2月10日 張子信 張詒杉 張子信1枚 張詒杉1枚 他㈠卷第303頁 32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功能性)契約轉換 104年2月12日 張子信 張詒杉 張子信1枚 張詒杉1枚 他㈠卷第306頁 32-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給付申請書【起訴書漏未論列,為起訴效力所及】 105年1月5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2枚 訴卷㈠第73至74頁 33 0000000000美利開鑫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電子投保及線上行動服務約定聲明暨確認書 104年11月3日 張子信 張忠修 張子信1枚 張忠修1枚 【已返還】 傭金3萬9653元 業績津貼4萬2311元 (共計8萬1964元) 是 他卷㈠第141頁 34 保險單簽收回條 104年11月12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他卷㈠第143頁 35 0000000000 國泰人壽世界通5-澳幣保險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保單補發/集體彙繳申請書 100年11月28日 張子信 張忠修 張子信3枚 張忠修3枚 無(並非新成立之保險契約) 否 他卷㈡第353至357頁 36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保單補發申請書 101年8月31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他卷㈡第359頁 37 0000000000 國泰人壽新美事年年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電子投保及線上行動服務約定聲明暨確認書 103年10月20日 張子信 張忠修 張子信1枚 張忠修1枚 【已返還】 傭金4萬9252元 業績津貼4萬2739元 (共計9萬1991元) 是 他卷㈡第365頁、訴卷㈡第411頁 38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保單補發申請書 104年10月15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他卷㈠第99至100頁 39 0000000000國泰人壽添美多美元終身壽險 國泰人壽以外幣收付不分紅保單專屬要保書(頁4)、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匯率風險說明書(頁7)、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客戶適合度調查評估表(頁11)、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 101年9月30日 張子信 張詒杉 張子信4枚 張詒杉1枚 傭金4萬495元 業績津貼2萬8349元 (共計6萬8844元) 否 他卷㈠第309頁、訴卷㈢第65至73頁 40 保險單簽收回條 101年10月19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他卷㈠第311頁 41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保單補發申請書 104年10月15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他卷㈠第314頁 41-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給付申請書(解約)【起訴書漏未論列,為起訴效力所及】 105年2月1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訴卷㈠第75至76頁 42 0000000000國泰人壽月月康利變額年金保險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電子投保及線上行動服務約定聲明暨確認書 104年8月12日 張子信 張子信 張子信2枚 【已返還】 傭金1萬5000元 業績津貼1萬7784元 (共計3萬2784元) 是 他卷㈠第59頁 43 保險單簽收回條 104年8月30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他卷㈠第65頁 44 0000000000國泰人壽新美事年年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電子投保及線上行動服務約定聲明暨確認書 104年3月24日 張子信 張忠修 張子信1枚 張忠修1枚 【已返還】 傭金4萬7211元 業績津貼4萬1453元 (共計8萬8664元) 是 他卷㈠第119頁 45 保險單簽收回條 104年4月5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他卷㈠第121頁 46 0000000000國泰人壽添美盛美元終身壽險 保險單簽收回條 101年7月15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無(並非新成立之保險契約) 否 他卷㈠第203頁 47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保單補發申請書 102年6月20日 張子信 張詒杉 張子信1枚 張詒杉1枚 他卷㈠第205頁 47-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起訴書漏未論列,為起訴效力所及】 102年11月28日 張子信 張詒杉 張子信1枚 張詒杉1枚 訴卷㈠第59頁 48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保單補發申請書 102年12月17日 張子信 張詒杉 張子信1枚 張詒杉1枚 他卷㈠第209頁 49 0000000000國泰人壽富利多變額壽險 保險單簽收回條 102年5月10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無(並非新成立之保險契約) 否 他卷㈠第213頁 50 0000000000 國泰人壽好事年年終身保險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電子投保及線上行動服務約定聲明暨確認書 105年1月19日 張子信 張忠修 張子信1枚 張忠修1枚 【已返還】 傭金7萬7099元 業績津貼4萬9123元 (共計12萬6222元) 是 他卷㈡第429頁、訴卷㈡第411頁 51 保險單簽收回條 105年2月17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他卷㈡第431頁 52 0000000000國泰人壽月月享利變額年金保險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投資型壽險商品專用) 105年2月15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無(並非新成立之保險契約) 是 他卷㈠第44頁 53 0000000000國泰人壽富利多變額壽險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投資型壽險商品專用) 101年12月21日 張子信 張忠修 張子信1枚 張忠修1枚 無(並非新成立之保險契約) 否 他卷㈠第211至212頁 54 0000000000國泰人壽開利年年終身保險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契約轉換申請書 103年2月25日 張子信 張子信 張子信2枚 無(並非新成立之保險契約) 否 他卷㈠第262頁 55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契約轉換申請書 103年4月24日 張子信 張子信 張子信2枚 他卷㈠第264頁 56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契約轉換申請書 103年8月12日 張子信 張子信 張子信2枚 他卷㈠第266頁 56-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給付申請書(解約)【起訴書漏未論列,為起訴效力所及】 105年1月28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訴卷㈠第61至63頁 57 0000000000國泰人壽添美盛美元終身壽險 國泰人壽以外幣收付不分紅保單專屬要保書(頁3)、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匯率風險說明書(頁6)、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客戶適合度調查評估表(頁9)、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 101年6月28日 張子信 張詒杉 張子信4枚 張詒杉1枚 【已返還】 傭金5萬5948元 業績津貼4萬9057元 (共計10萬5005元) 是 他卷㈠第177至181頁 58 保險單簽收回條 101年7月23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他卷㈠第191頁 59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保單補發申請書 102年6月20日 張子信 張詒杉 張子信1枚 張詒杉1枚 他卷㈠第187頁 59-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起訴書漏未論列,為起訴效力所及】 102年11月28日 張子信 張詒杉 張子信1枚 張詒杉1枚 訴卷㈠第57頁 60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保單補發申請書 102年12月17日 張子信 張詒杉 張子信1枚 張詒杉1枚 他卷㈠第189頁 61 0000000000國泰人壽美事年年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電子投保及線上行動服務約定聲明暨確認書 103年9月12日 張子信 張忠修 張子信1枚 張忠修1枚 【已返還】 傭金10萬4656元 業績津貼10萬2540元 (共計20萬7196元) 是 他卷㈡第483頁、訴卷㈡第411頁 62 保險單簽收回條 103年9月24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他卷㈠第77頁 63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保單補發申請書 104年9月21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他卷㈠第76頁 64 0000000000國泰人壽月月鑫安變額壽險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電子投保聲明暨確認書 103年3月20日 張子信 張忠修 張子信1枚 張忠修1枚 傭金1萬1250元 業績津貼1萬5472元 (共計2萬6722元) 否 他卷㈡第489頁、訴卷㈡第411頁 65 保險單簽收回條 103年4月8日 張子信 (未記載) 張子信1枚 他卷㈠第245頁、他卷㈡第491頁 66 0000000000 國泰人壽月月鑫安變額壽險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電子投保聲明暨確認書 103年2月19日 張子信 張忠修 張子信1枚 張忠修1枚 傭金1萬5000元 業績津貼2萬1341元 (共計3萬6341元) 否 他卷㈡第493頁、訴卷㈡第411頁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0000000000國泰人壽添美盛美元終身壽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2-1)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零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至2私文書上,以及未扣案之附表一編號2-1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2 0000000000國泰人壽世界通5-澳幣保險之保險文件部分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3至4)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之附表一編號3至4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3 0000000000國泰人壽增美福美元終身壽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至7-1)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伍拾陸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扣案之附表一編號5至7私文書上,以及未扣案之附表一編號7-1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4 0000000000國泰人壽月月康利變額年金保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8)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之附表一編號8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5 0000000000國泰人壽添美多美元終身壽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9至11)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扣案之附表一編號9至11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6 0000000000國泰人壽J5富利多變額壽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2至12-1)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2私文書上,以及未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2-1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7 0000000000國泰人壽美利225美元終身保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3)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3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8 0000000000國泰人壽添美多美元終身壽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4至14-2)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4私文書上,以及未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4-1、14-2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9 0000000000國泰人壽新添美年年美元終身保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5至19-1)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玖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5、16至19私文書上,以及未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5-1、15-2、19-1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10 0000000000國泰人壽美鑫220美元終身保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0至21-1)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伍佰零柒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扣案之附表一編號20至21私文書上,以及未扣案之附表一編號21-1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11 0000000000國泰人壽新美事年年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2至23)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之附表一編號22至23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12 0000000000國泰人壽添富年年終身保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4至25)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參佰陸拾陸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扣案之附表一編號24至25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13 0000000000國泰人壽好事年年終身保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6至27)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之附表一編號26至27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14 0000000000國泰人壽好事年年終身保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8)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之附表一編號28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15 0000000000國泰人壽美利成雙終身保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9至32-1)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捌拾貳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扣案之附表一編號29至30、31至32私文書上,以及未扣案之附表一編號30-1、32-1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16 0000000000美利開鑫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33至34)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之附表一編號33至34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17 0000000000國泰人壽世界通5-澳幣保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35至36)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之附表一編號35至36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18 0000000000國泰人壽新美事年年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37至38)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之附表一編號37至38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19 0000000000國泰人壽添美多美元終身壽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39至41-1)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肆拾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扣案之附表一編號39至41私文書上,以及未扣案之附表一編號41-1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20 0000000000國泰人壽月月康利變額年金保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42至43)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之附表一編號42至43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21 0000000000國泰人壽新美事年年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44至45)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之附表一編號44至45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22 0000000000國泰人壽添美盛美元終身壽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46至48)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之附表一編號46、47、48私文書上,以及未扣案之附表一編號47-1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23 0000000000國泰人壽富利多變額壽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49)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之附表一編號49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24 0000000000國泰人壽好事年年終身保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0至51)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之附表一編號50至51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25 0000000000國泰人壽月月享利變額年金保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2)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之附表一編號52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26 0000000000國泰人壽富利多變額壽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3)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之附表一編號53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27 0000000000國泰人壽開利年年終身保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4至56-1)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之附表一編號54至56私文書上,以及未扣案之附表一編號56-1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28 0000000000國泰人壽添美盛美元終身壽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7至60)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之附表一編號57至59、60私文書上,以及未扣案之附表一編號59-1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29 0000000000國泰人壽美事年年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61至63)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之附表一編號61至63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30 0000000000國泰人壽月月鑫安變額壽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64至65)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貳拾貳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扣案之附表一編號64至65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31 0000000000國泰人壽月月鑫安變額壽險之保險文件部分(即附表一編號66) 一、黃秋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肆拾壹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扣案之附表一編號66私文書上,如「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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