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衍立
謝明諺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蘇志紘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
207號、108年度偵字第1321號、108年度偵字第1325號、108年度
偵字第4044號、108年度偵字第4386號、108年度偵字第5365號、
108年度偵字第5754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1677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衍立、蘇志紘被訴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謝明諺被訴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衍立、蘇志紘、謝明諺與陳玉君、林 鈺凱、湯錦霖(陳玉君、林鈺凱、湯錦霖所涉詐欺等案件, 由本院另行審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 欺取財罪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綽號「東」、「大王」、「盧建宇(大頭)」等人所屬3人 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 性之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林鈺凱、被告蘇 志紘負責交付人頭帳戶之金融卡予車手並收取贓款(俗稱收 水),被告謝明諺、蘇志紘負責招募提領款項車手,陳玉君 、湯錦霖則擔任提領車手。渠等犯罪方式係先由本案詐欺集 團其他成員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因其內部作業疏失 ,需在自動櫃員機解除自動扣款云云,向如附表壹所示張庭 歡、陳采妍、權子涵、顏世揚、曾賢堂、張智渝等人行騙, 使張庭歡等人陷於錯誤後,於如附表壹所示之時間,依指示 匯款如附表壹所示之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掌控之人頭帳戶 內;同時間,另由被告鍾衍立預先交付上述人頭帳戶之金融
卡、存摺及密碼予陳玉君、湯錦霖、被告謝明諺,再由陳玉 君自行安排與湯錦霖、被告謝明諺之分工,渠3人即依本案 詐欺集團成員以手機指示,分別於如附表貳所示之提款時間 、地點從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所得贓款最後則均交付予林 鈺凱收取,林鈺凱再依被告鍾衍立、「東」、「大王」、「 盧建宇(大頭)」等人之指示將贓款交付本案詐欺集團其他 收款成員。嗣如附表壹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 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鍾衍立、被告謝明諺、被告蘇志紘涉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 、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 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 請開立之帳戶收取財物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 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二、關於被告鍾衍立、蘇志紘被訴部分
㈠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 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 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 須依刑事訴訟程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 ,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 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 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 不再理原則」。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 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 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 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 犯等)之案件皆屬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非字第77號判決意 旨參照)。
㈡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固以上 開公訴意旨起訴被告鍾衍立、被告蘇志紘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嗣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如附表壹被害人、告訴人欄 所示之人施詐,致如附表壹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人陷於 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壹所示之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掌 控之人頭帳戶內之犯罪事實,於民國108年6月18日繫屬於本 院。然同一犯罪事實,前經臺北地檢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 第768號、第1976號、第2543號提起公訴,於108年2月22日 以108年度訴字第171號繫屬於本院,被告鍾衍立被訴部分,
現尚未審理終結,另被告蘇志紘被訴部分,經本院於110年7 月13日判決尚未確定,有上開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108年度訴字第603號卷(下稱訴字卷 )、訴字卷一第437至453頁、訴字卷三第79至94頁、第99至 103頁】。是本件被告鍾衍立、被告蘇志紘被訴對如附表壹 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施詐部分,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 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首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第2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關於被告謝明諺被訴部分
㈠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 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 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 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既因 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 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如連續犯、牽連 犯、想像競合犯),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 一罪之其他部分,亦均應適用,此種事實係因審判不可分之 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 267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 於全部之犯罪事實。
㈡經查,被告謝明諺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對如附表壹被害人 、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施詐,致被害人、告訴人陷於錯誤,匯 款至如附表貳所示由上開詐騙集團所掌控之人頭帳戶內,再 由陳玉君依照該詐騙集團成員分別於如附表貳所示之提領時 間,從如附表貳所示提款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之犯罪 事實,業經臺北地檢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169號提起公 訴,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49號判決(下稱前案)論罪科 刑,於108年12月17日確定等情,有上開臺北地檢108年度偵 字第3169號起訴書、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49號判決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訴字卷一第455至462頁 、第355至361頁、訴字卷三第67至77頁)。前案既與本案屬 同一案件,而前案判決確定,檢察官再就被告謝明諺參與同 一犯罪組織對如附表壹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施行詐術及洗 錢之事實,提起本件公訴,依上開說明,此部分應為免訴之 判決。
四、綜上所述,有關被告鍾衍立、蘇志紘被訴部分,均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有關被告謝明諺 被訴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諭知免訴判決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分別諭知不受理、免訴之判決如主文 所示。
五、退併辦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被告鍾衍立、被告蘇志紘、被告謝明諺與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3人以上 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林鈺凱、被告蘇志紘負責交付 人頭帳戶之金融卡予車手並收取贓款(俗稱收水),被告謝 明諺、被告蘇志紘負責招募提領款項車手,陳玉君、湯錦霖 則擔任提領車手,由該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參所示時間,分 別對如附表參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購物詐欺(即佯稱網路 購物設定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等詐術,使如 附表參所示之被害人等陷於錯誤後,於如附表參所示之時間 ,依指示將如附表參所示之金額,匯款至如附表參所示由本 案詐騙集團所掌控之人頭帳戶內;同時間,由被告鍾衍立、 林鈺凱預先交付附表參所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存摺及密碼 予陳玉君、湯錦霖、被告謝明諺,再由陳玉君自行安排與湯 錦霖、被告謝明諺之分工,依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以手機指示 ,分別於如附表肆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從自動櫃員機提領 贓款,所得贓款最後則均交付予林鈺凱收取,林鈺凱再依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贓款交付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收款成 員。嗣如附表參所示之被害人等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 線查悉上情。認被告鍾衍立、被告蘇志紘、被告謝明諺均係 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 第15條第1項第2款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 之帳戶收受財物等罪嫌,就被告鍾衍立、被告蘇志紘如附表 參編號九至十一、十三至十四、被告謝明諺如附表參所示之 犯罪事實,並與本件經上開公訴意旨提起公訴部分,係相同 犯罪事實之同一案件為由,移送併辦等語。
㈡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 被害人數決定其犯罪之罪數,先予敘明。
㈢惟被告鍾衍立、蘇志紘被訴部分,既經本院均為不受理判決 之諭知,且移送併辦意旨所指如附表參編號九至十一、十三 至十四所示之被害人,與被告鍾衍立、蘇志紘經上開公訴意 旨所指參與詐欺如附表壹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人無一相 同;有關被告謝明諺被訴部分(即同移送併辦意旨書所指之 本判決附表參編號十五至二十所示之被害人),既經本院為 免訴判決之諭知,又如附表參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被害人, 與被告謝明諺所指參與詐欺上開公訴意旨如附表壹被害人、 告訴人欄所示之人無一相同,本院就上開移送併辦犯罪事實 ,無從併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併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安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巧菱聲請移送併辦,檢察官林秀濤、陳國安、蒲心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吳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韻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附表壹:(同起訴書之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匯款時間 匯入之上開人頭帳戶 匯入款項(新臺幣) 遭詐騙之方式 一 張庭歡 107年8月26日17時31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972元 遭詐稱因網路購物付款系統錯誤,需在網路銀行操作更改 二 陳采妍 107年8月26日17時43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123元 遭詐稱因網路購物條碼錯誤,需重新匯款 三 權子涵 107年8月26日18時許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萬1,023元 遭詐稱因網路購物誤設為重複扣款,需到ATM操作解除設定 四 顏世揚 107年8月26日18時38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萬5,970元 遭詐稱因網路購物誤設為重複扣款,需到ATM操作解除設定 五 曾賢堂 107年8月26日21時許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 遭詐稱因網路購物標籤貼錯,需止付並重新匯款 六 張智渝 107年8月26日21時17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5,811元 遭詐稱因網路購物誤設為重複扣款,需到ATM操作解除設定
附表貳:(同起訴書之附表四)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人頭帳戶 一 107年8月26日17時36分至17時4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4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 同上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6萬元 同上 三 同上 新北市○○區○○街00○0號 2萬9,000元 同上 四 107年8月26日18時42分至21時2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6萬元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五 同上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2萬元 同上 六 同上 新北市○○區○○街00號 3萬元 同上 七 同上 新北市○○區○○街00號 9,000元 同上 八 107年8月26日19時48分至22時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 3萬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九 同上 新北市○○區○○○路00號 2萬元 同上 十 同上 新北市○○區○○○路00號 2萬元 同上 十一 同上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3萬1,900元 同上 十二 同上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3萬5,000元 同上 十三 同上 新北市○○區○○○路0號 1萬元 同上
附表參:(同臺北地檢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677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入之人頭帳戶 匯入款項(新臺幣) 遭詐騙之方式 一 馮詠歆 107年9月2日20時17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萬9,957元 遭詐稱因網路購物付款系統錯誤,需至ATM操作止付更改 二 劉靜宜 107年9月2日20時58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3,987元 遭詐稱因網路購物誤設為重複扣款,需在網路銀行解除設定 三 周姿吟 107年9月2日18時10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萬7,110元 遭詐稱因網路購物付款系統錯誤,需至ATM操作止付更改 四 陳泊汎 107年9月2日21時15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7元 遭詐稱因網路購物付款系統錯誤,需至ATM操作止付更改 五 龔玉蓉 107年9月1日22時19分許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123元 遭詐稱因網路購物付款遭誤設約定轉帳,需至ATM操作解除 六 陳嘉苓 107年9月1日20時7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7萬2,936元 遭詐稱因網路購物付款系統錯誤,需至ATM操作止付更改 七 吳招君 107年9月1日18時14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 遭詐稱因網路購物付款系統誤設成批發商,需至ATM操作取消交易 八 董姵君 107年9月1日18時35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萬2,955元 遭詐稱因網路購物付款系統誤設成批發商,需至ATM操作取消交易 九 陳頡旻 107年8月22日19時47分許 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萬7,974元 遭詐稱因網路購物付款誤刷重複購買條碼,需至ATM操作更改 十 鐵哲瑋 107年8月18日22時37分許 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2,000元 遭詐稱因網路購物誤植下單數量,需至ATM操作更改 十一 曹淑芬 107年8月23日19時56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9,985元 遭詐稱因網路購物付款系統誤設成每月批量出貨,需至ATM操作取消交易 十二 江宜軒 107年8月23日19時37分許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6,012元 遭詐稱因網路購物付款系統錯誤,需至ATM操作解除 十三 李明穎 107年8月23日19時9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0元 遭詐稱因網路購物付款金額錯誤,需至ATM操作解除 十四 曾文慶 107年8月23日19時17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2萬9,945元 遭詐稱因網路購物付款系統誤設成每月批量出貨,需至ATM操作取消交易 十五 張庭歡 107年8月26日17時31分許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972元 遭詐稱因網路購物付款系統錯誤,需在網路銀行操作更改 十六 陳采妍 107年8月26日17時43分許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123元 遭詐稱因網路購物條碼錯誤,需重新匯款 十七 權子涵 107年8月26日18時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萬1,023元 遭詐稱因網路購物誤設為重複扣款,需到ATM操作解除設定 十八 顏世揚 107年8月26日18時38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萬5,970元 遭詐稱因網路購物誤設為重複扣款,需到ATM操作解除設定 十九 曾賢堂 107年8月26日21時許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5元 遭詐稱因網路購物標籤貼錯,需止付並重新匯款 二十 張智渝 107年8月26日21時17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5,811元 遭詐稱因網路購物誤設為重複扣款,需到ATM操作解除設定
附表肆:(同臺北地檢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677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人頭帳戶 一 107年9月2日20時49分、20時5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 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 107年9月2日21時1分、21時2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 2萬4,000元 同上 三 107年9月2日21時18分、21時1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3萬5,000元 同上 四 107年9月2日21時24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1萬元 同上 五 107年9月1日17時54分至17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 3萬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六 107年9月1日18時1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4萬元 同上 七 107年9月1日18時1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 2萬元 同上 八 107年9月1日22時6分至22時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九 107年8月17日15時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15萬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十 107年8月22日19時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3萬元 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十一 107年8月22日20時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3萬元 同上 十二 107年8月22日20時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3萬元 同上 十三 107年8月23日19時59分許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 2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十四 107年8月23日19時4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0號 2萬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十五 107年8月23日20時1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地下1樓 3萬元 同上 十六 107年8月23日20時4分許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 1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十七 107年8月26日17時36分至17時4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4萬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十八 同上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6萬元 同上 十九 同上 新北市○○區○○街00○0號 2萬9,000元 同上 二十 107年8月26日18時42分至21時2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 6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十一 同上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2萬元 同上 二十二 同上 新北市○○區○○街00號 3萬元 同上 二十三 同上 新北市○○區○○街00號 9,000元 同上 二十四 107年8月26日19時48分至22時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 3萬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十五 同上 新北市○○區○○○路00號 2萬元 同上 二十六 同上 新北市○○區○○○路00號 2萬元 同上 二十七 同上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3萬1,900元 同上 二十八 同上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3萬5,000元 同上 二十九 同上 新北市○○區○○○路0號 1萬元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