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56號原 告 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何英志 訴訟代理人 余謦廷 被 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巫豐哲 賴佩琪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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