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56號
TCDA,110,簡,56,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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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6號
原 告 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英志

訴訟代理人 余謦廷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巫豐哲
賴佩琪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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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