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377號
TCDV,110,除,377,202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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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堉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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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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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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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曾慧宜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109年12月30 │14,610元 │NA1768009 │ │
│ │ │台中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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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堉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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