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365號
TCDV,110,除,365,202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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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紀鴻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股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18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79700-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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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