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0、361、362號
原 告 賴明芬
林長卿
林莊玉燕
邱許玉蘭
薛萬紫
許玉
蘇琴現
鄭文英
章素如
童月珠
童月蘭
曾禾溱
張廖碧如
施怡伶
施養浩
被 告 許殷雪霞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360 、361 、362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合併行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理 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訴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05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360 、361 、362 號給付票款事件係 屬同一刑事案件(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994號、110 年度 訴字第145 號刑事判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同一、 基礎事實均屬同一,且具有攻擊防禦方法上之共通性,應屬 訴訟標的相牽連之案件,爰依上開規定,命為合併辯論,並 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