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43號
TCDV,110,重訴,143,2021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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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冠(姓名及住所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基(姓名及住所詳卷
宋○璇(姓名及住所詳卷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煜駿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629,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10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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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