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原 告 劉佳宜
劉凱勛
楊采菱
黃秀樣
楊菁惠
楊隆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家昊律師
被 告 楊心寧
楊珮怡
楊泰寧
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心寧、楊珮怡、楊泰寧為被告楊金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金鐸於民國110年7月30日過世,依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之規定在有繼承人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經原告依照 同法第175條第2項,於110年8月25日具狀聲明由楊金鐸之繼 承人承受訴訟,上開承受訴訟人迄今未為承受之聲明。二、依原告陳報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可以證明繼承關係,除 有喪失或拋棄繼承權之情事外,應即承受、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