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10年度,11號
TCDV,110,訴聲,11,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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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黃寶珠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
相 對 人 郭俊輝
郭如茨

沈郭如梁
吳鴻基
郭鳳娥
郭嘉欣
郭嘉龍
鄭郭秀銘
林杏洳
林伊芬
林佳靜
郭東峰
郭東墉
郭東湖
郭西香
游郭東香
郭心愷
郭玫秀
郭富娟
郭林端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0年訴字2347號),
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共有臺中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聲請人已提起分割共有物之民事訴訟(本 院110年度訴字第2347號事件),為使第三人知悉訴爭情事 ,避免第三人因信賴登記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為訴訟繫屬之登記等語。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觀其修正理由可知,修正 前該條第5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



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 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訴 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 之權益。準此,法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自以 原告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限。而因繼承、強制執行、徵 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 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規定 甚明。前開條文所謂判決,係僅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 得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恆有拘束第三人之必要,而對於 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而言,惟形成判決(例 如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始足當之,不包含其他判決在內。又 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即生共有關係終止 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是本件訴訟標的既為分 割共有物之形成權,依上開說明,該事件判決無待登記即發 生效力,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所定其權利或標的物 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有別。是聲請人 聲請准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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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