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60號
TCDV,110,訴,560,202109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60號
原 告 黃郁惠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 告 林威吾




訴訟代理人 湯雅竣律師
被 告 洪庭菲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複代理人 胡陞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20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6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甲○○為夫妻,被告乙○○則與兩造均為 大學時期即認識之朋友,大學畢業後各自婚嫁。詎被告二人 因故重逢後,發生多次婚外性行為,經原告發現其二人在Li ne通訊平台有露骨之對話內容如附件一所示,嗣後被告甲○○ 亦向原告承認「對不起我愛上別人了」,被告乙○○行為時亦 明知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共同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 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致原告精神上痛苦,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定,請求連帶賠償慰撫金。並聲明:(一)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甲○○則以:如附件一所示Line對話內容固有逾越男女正 常交往的分際,但無法證明甲○○與乙○○發生性行為。實則, 甲○○與乙○○確有情愫,然二人基於甲○○仍有婚姻關係,故僅 能以在Line聊天中透過較為誇張露骨之言語互動,抒發相思 之情及想像未來生活,此僅係彌補二人精神需求之消遣,二



人實未發生性行為。次查,原告固於109年9月間知悉並指摘 甲○○與乙○○有逾越男女正常交往情事,惟其嗣後卻與甲○○有 如附件二所示Line對話,可見原告雖知悉甲○○與乙○○踰矩情 事,但事後業已寬容其行為而願繼續維持婚姻生活之感情表 示,甚至於109年10月間與甲○○3度為性行為,其顯然已經原 諒甲○○與乙○○,足認原告已拋棄損害賠償之債權,自不得再 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其復提起本件之訴有違誠信原則,而 有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縱法院認甲○○與乙○○應給 付原告精神慰撫金,考量甲○○與乙○○僅Line對話內容逾越男 女正常交往的分際,參酌類似案件,原告請求應屬過高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被告乙○○則以:如附件一所示Line對話紀錄,觀其內容,固 有超出一般正常男女社交之分際,惟此等對話內容,僅能證 明被告間有親密對話,並無法證明被告間有發生性行為。此 外被告間會以「電愛」之方式,乃在顧及甲○○尚有婚姻關係 ,故僅能在Line上以聊天的方式,抒發相思之情,互相傳送 較為誇張之言語,以此獲得樂趣,並藉此得到精神上之慰藉 ,不得以電愛之內容即認為雙方有發生性行為,且二人確實 未發生性行為。是以原告主張甲○○與乙○○有性行為而侵害配 偶權,並不足採。縱法院認甲○○與乙○○有侵害配偶權之情形 ,而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考量甲○○與乙○○之Line對話, 其內容僅逾越男女正常交往的分際,參酌類似案件情形,原 告請求60萬元顯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 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與被告甲○○為夫妻,被告乙○○則與兩造均為大學時期 即認識之朋友。
(二)如附件一所示Line對話內容為甲○○與乙○○間之對話。(三)原告於109年9月間知悉上情並指摘甲○○與乙○○有逾越男女 正常交往情事。嗣後甲○○亦向原告承認「對不起我愛上別 人了」。
(四)乙○○行為時亦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五)如附件二所示Line對話內容為甲○○與原告間之對話。五、本院認定之理由:
(一)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權利之侵害為侵權行為 要件之一,故有謂非侵害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不 構成侵權行為。惟同法條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 之方法加害於他人者,亦同。則侵權行為係指違法以及不



當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而言,至於侵害係何權利,要非所 問。而所謂違法以及不當,不僅限於侵害法律明定之權利 ,即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 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者,亦同。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 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 ,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 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 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 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 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 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 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 第2053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文。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 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 另有明文。
(二)舉證責任,即心證形成之相當完備與否,民事與刑事訴訟 法理並不相同,在英美法上,一般民事事件係以證據優勢 ,即提證之結果比較其可能性,一造強於他造,即應信為 真實作為證明程度證明力之標準;特殊民事事件,例如民 事涉及刑事犯罪則以明晰可信,即中等程度的心證,提證 之結果須使法院認為有高度之可能性,但無須達百分之百 的毫無置疑餘地作為標準;刑事案件則須達無合理之可疑 ,即所舉證據對於犯罪事實之存否,須達到無合理可資懷 疑之處,始可宣告被告有罪程度,應可資參考,是以在民 事事件,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所提出之證據,視事件性質, 如已足使法院心證形成達證據優勢或明晰可信之程度時, 即可認有相當之證明。
(三)觀看如附件一所示甲○○與乙○○間Line對話內容,顯見二人 互相表達與對方多次進行性行為之事,字裡行間充滿性愛 歡愉與眷戀氣氛,雖無法百分之百毫無置疑地認定其二人 必有實際性行為,但依其對話內容有真實感,並不像單純 虛構性幻想般天馬行空,相形之下,其二人所述彼此性愛 之事是基於實際體驗而非共同虛構其情事之可能性,明顯 過半,已足使法院心證形成達證據優勢之程度。況依其二 人眷戀對方之情意,精神外遇比起肉體外遇對於原告基於 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之侵害程度,恐有過之而無不及。甲○○ 明知其為原告之配偶,乙○○行為時亦明知甲○○為有配偶之



人,按一般社會通念,堪認其二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 方法,共同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 重大,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四)至於甲○○辯稱依如附件二所示甲○○與原告間Line對話內容 ,可見原告雖知悉甲○○與乙○○踰矩情事,但事後業已寬容 其行為而願繼續維持婚姻生活之感情表示,甚至於109年1 0月間與甲○○3度為性行為,其顯然已經原諒甲○○與乙○○, 足認原告已拋棄損害賠償之債權云云,但本院觀看如附件 二所示甲○○與原告間Line對話內容,並未見原告有宥恕甲 ○○與乙○○外遇之感情表示,亦未見原告有何拋棄損害賠償 債權之意思表示,可見甲○○所辯僅其一廂情願之引申解釋 ,無可採憑。
(五)原告主張被告所為,致其精神上痛苦,與常情相符,堪以 採信,自得就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相當 之金額。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 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 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例要旨 參照)。斟酌兩造陳報之學經歷、職業工作、收入及財產 狀況(見本院卷第191、197、211頁),及本院調取兩造 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財產調件明細表(置於本院卷所附 證物袋內,其中甲○○所得較高),暨前揭被告間行為之程 度等一切情狀,原告得請求之慰撫金以60萬元為相當,並 未過高。
(六)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分別請求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 經核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 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