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71號
原 告 劉錦村
被 告 蘇銘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前經本院110年度補字第1 550號裁定命原告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200元,應 於收受該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25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 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 費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