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656號
TCDV,110,訴,1656,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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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656號
原 告 李可柔
訴訟代理人 彭佳元律師
被 告 梁瑋修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被 告 陳奕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110年度
附民字第144號),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梁瑋修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梁瑋修陳奕安均為原告之友人,卻共同基 於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 7年9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區○○○○街00號6樓原告之房間內, 乘原告睡著之際,由陳奕安拉開原告之衣服及內褲,而梁瑋 修持其所有、具照相功能之行動電話進行拍攝之方式,竊錄 以原告之裸露胸部及陰部為內容之照片各1張(下合稱系爭 照片),而以此方式侵害原告之隱私權,原告因此身心俱受 重創,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及第195 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本院刑事庭認定之事實不爭執,但原告在得 知遭被告拍攝照片後仍與友人交際、飲酒、享樂,其訴請其 等連帶賠償150萬元之慰撫金金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被告梁瑋修另聲明:如受不利之判決 ,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準用第270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並協議兩造簡化爭點為辯論範圍 如下(見本院卷第156頁):
(一)不爭執事項:




1.被告2人均為原告之友人,竟共同基於無故以照相竊錄他 人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聯絡,於107年9月間某日,在臺中 市○區○○○○街00號6樓原告房間內,乘原告睡著之際,由被 告陳奕安拉開原告之衣服及內褲,而被告梁瑋修持其所有 、具照相功能之行動電話進行拍攝之方式,竊錄系爭照片 得逞。
2.被告梁瑋修陳奕安因上開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犯行, 分別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6號、110年度簡字第150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6月、4月確定。
3.兩造陳報之年次、學歷、職業、月收入、經濟狀況、家庭 狀況等資料,及所調取兩造所得財產資料,同意作為本件 慰撫金量定之參考。
(二)爭點
原告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翌日即110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有無理由?
五、本院的判斷: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2人共同以上述方式偷拍系爭 照片,而以此方式侵害原告之隱私權等情,為被告人所自 認,堪信為真正。則被告2人的故意行為侵害原告之隱私 權,原告請求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有所據。
(二)原告因被告2人之故意行為侵害其隱私權,其身心自受有 痛苦,請求被告2人賠償慰撫金,即屬有據。而慰撫金之 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 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 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 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被告2人與原告為友人關係,若 非具有相當之信賴,原告豈有於飲酒熟睡之際仍允許被告 2人留在原告之房內,被告2人卻趁著原告睡著之際,以行 動電話偷拍原告裸露胸部及陰部之照片各1張,復將之傳 送給訴外人黃茜儀,而以此方式侵害原告隱私權之損害程 度,兼衡兩造之學經歷、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55頁及 卷末證物袋所附108、109年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為 維護兩造之隱私,本院不就其個資詳予敘述)等情,認原



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50萬元尚屬過高,應核減為25萬元, 始為允當。原告在此範圍之請求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不予准許。至被告梁瑋修以原告得知此事後仍張貼玩 樂照片為由,認為原告所述損害不實云云,並不足採。(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 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連帶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3月9日起,按年息5%計 付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六、結論: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 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25萬元 ,及自110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七、假執行
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就敗訴部分 所為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另被告梁 瑋修就原告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 合於法律規定,故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對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再逐一論列,併此 敘明。
九、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 ,免納裁判費,且在本院民事庭審理期間,並未產生其他訴 訟費用,故不生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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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