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426號
TCDV,110,訴,1426,2021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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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26號
上 訴 人 黃翠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書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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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