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26號
上 訴 人 黃翠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書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