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林駿程
原 告 陳世和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貞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發等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
第322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97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