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56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蘇超盛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
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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