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47號
原 告 懇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平復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善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
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62萬3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 林婉昀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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