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46號
TCDV,110,補,1746,202109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46號
原 告 好康不動產經紀行

法定代理人 何昱興
被 告 池怡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池怡靜間請求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
應徵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