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44號
TCDV,110,補,1744,202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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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44號
原 告 張秐浿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
求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300萬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
原告600萬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500萬元,300萬元+600萬元+500萬元
=1,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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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