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33號
原 告 振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新建工程處間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
8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3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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