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32號
TCDV,110,補,1732,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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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32號
原 告 黃慶賢
王紫妘
訴訟代理人 莊婷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瓊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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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