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27號
TCDV,110,補,1727,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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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27號
原 告 富茂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軍


被 告 富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全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10年度司促字第264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515萬1,1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5,408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萬4,90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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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茂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祥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