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692號
TCDV,110,補,1692,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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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92號
原 告 禾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丞桂
被 告 益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凡宇
被 告 林震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第三人於接受執行
法院扣押命令後,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債權人認第三人之聲明不
實,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起訴請求確認債務人對
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存在,核屬「確認之訴」之性質,自應以系爭
執行標的之價值及債權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如獲勝訴判決所得
利益,據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3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確認債
務人小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農公司)對被告林凡宇有新
臺幣(下同)120萬元之債權存在;第2項為請求確認小農公司對被
益昕國際有限公司有200萬元之債權存在;第3項為請求確認小
農公司對被告林震宇有20萬元之債權存在。而原告陳報對小農公
司之債權額為218萬9325元,是原告上開聲明確認之債權總額為3
40萬元(計算式:120萬元+200萬元+20萬元=340萬元),顯高於
原告對小農公司之債權額,是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
獲勝訴判決得對上開債權強制執行之利益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218萬9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68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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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小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昕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