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634號
TCDV,110,補,1634,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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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34號
原 告 壹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廉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文元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
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63萬16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 林婉昀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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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壹閎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