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612號
TCDV,110,補,1612,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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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12號
原 告 陳嘉容
陳純宜
陳重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律師
被 告 徐林淵
徐楊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陳嘉容陳純宜訴請被告徐林淵給付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又
原告陳重佑訴請被告徐楊秀娥給付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25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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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