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578號
TCDV,110,補,1578,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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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78號
原 告 張江秀鳳
張明城
張玉釵
張玉娟



被 告 張宏明
邱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張宏明邱淑敏
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4人及被告張宏
明公同共有,併訴請確認原告4人及被告張宏明就附表編號4所示
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有事實上處分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上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依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095萬8,74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萬4,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不動產名稱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280.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10年1月公告現值11,900元/㎡2280.51㎡=27,138,069元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26.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10年1月公告現值8,707元/㎡226.93㎡=1,975,880元 3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98萬8,900元 4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85萬5,900元
合計:27,138,069元+1,975,880元+988,900元+855,900元=30,958,7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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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