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619號
TCDV,110,監宣,619,202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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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紀伯昌


相 對 人 紀伯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紀伯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 告之人。
二、選定紀伯昌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三、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紀伯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相對人紀伯侑之弟。相對人因患有妄想型思覺失症 ,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亦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 請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紀月琴(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但如經精 神鑑定結果,認相對人之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為意思表示 、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僅達欠缺或不 足之程度,則聲請法院變更為輔助宣告,並由聲請人擔任相 對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因精神上之障礙,致其為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皆顯 有不足,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並認選定聲 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紀伯侑之輔助人,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 最佳利益。
(一)家事聲請狀。
(二)童綜合醫療財團法人童綜合醫院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 診斷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三)親屬系統表。
(四)戶籍謄本
(五)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 書及會同開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
(六)童綜合醫療財團法人童綜合醫院110年9月8日(110)童醫 字第1247號函暨所附之成年監護(輔助)鑑定書。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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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