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小字第6號
原 告 家天下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中泉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官誼律師
謝享穎律師
被 告 張蘭馨
林鶯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林鶯鶯應給付原告822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林鶯鶯負擔新臺幣15元,餘 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林鶯鶯如以新臺幣82 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劉淑娟,嗣於訴 訟程序中變更為林中泉,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附卷可參 (見本院卷㈣第23至24頁),則林中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見本院卷㈣第15至20頁),該承受訴訟狀繕本並已送達被告 (見本院卷㈣第155至157頁),與法無違,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原告於判決 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 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 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 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 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
款、第262條第1、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 第1項為:「被告洪嘉謙、洪嘉穗、賈毓閩、張蘭馨、朱原 申、蕭少琳、林鶯鶯、陳素蓮、張慧芬、張佩鈺、何怡珍應 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400元、被告許曾英蘭、蔡志 仁應各給付原告36,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15至1 7頁)。嗣原告以書狀撤回對洪嘉謙、洪嘉穗、賈毓閩、朱 原申、蕭少琳、陳素蓮、張慧芬、張佩鈺、何怡珍、許曾英 蘭、蔡志仁(下稱洪嘉謙等11人)之起訴(見本院卷㈣第15 至20頁),洪嘉謙等11人未於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 出異議(見本院卷㈣第105至10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 第3項規定,視為同意撤回,洪嘉謙等11人部分視同未起訴 。另原告於訴狀送達後,變更聲明第1項為:「張蘭馨應給 付原告25,357元、林鶯鶯應給付原告28,807元,及均自聲明 承受訴訟、撤回、減縮聲明暨準備㈢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55至256 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亦無不合,爰予 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5月1日起至109年10月31日止之 期間為原告所管理之「家天下二期社區」公寓大廈(下稱系 爭社區)住戶,原告則為系爭社區之管理委員會。詎被告自 106年5月1日起至109年10月31日止,各積欠48,300元之公共 基金即管理費,經原告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嗣經系爭社 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僅向張蘭馨、林鶯鶯分別請求25 ,357元、28,807元之管理費。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規定及家天下二期社區規約(下稱系爭規約)第8條第5項約 定,訴請被告給付管理費等語。並聲明:
㈠張蘭馨應給付原告25,357元、林鶯鶯應給付原告28,807元, 及均自聲明承受訴訟、撤回、減縮聲明暨準備㈢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05年5月23日向臺中市南屯區公所報備成 立管理委員會時,報備之住戶並不包括被告,是被告並非系 爭社區之住戶,自無繳納管理費之義務,原告向被告請求給 付管理費,即無理由。縱認被告為系爭社區之住戶,然原告 於106年5月1日起至109年10月31日止之期間,均未盡管理委 員會清潔、維護、修繕、管理社區公用區域之義務,致被告 、洪嘉謙等11人所居住之大樓無人清掃垃圾、清理水塔、收 發信件,被告、洪嘉謙等11人遂自行出資處理上開事務,因
而支出環境清潔、垃圾處理、水塔清洗、水電維護等費用合 計725,626元,由被告、洪嘉謙等11人各負擔55,817元,是 被告自得依民法第544條第1項規定、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法 律關係,擇一請求系爭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給付被告各55 ,817元,並得以上開債權與系爭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對被 告之管理費債權主張抵銷,抵銷後系爭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 人對被告之管理費債權即消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本件經兩造整理並簡化爭點,結果如下: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㈣第331至332頁): 1.原告前起訴主張被告、洪嘉謙等11人為原告所管理之系爭社 區住戶,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求被告、洪 嘉謙等11人分別給付自104年11月1日起至106年4月30日止積 欠原告之管理費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06 年度中簡字第3661號判決原告勝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 本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14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2.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建物 ,上開建物共有部分為同段2994建號建物,各共有人應有部 分比例如附表一「權利範圍」欄所示。
3.張蘭馨之夫張國中前於103年5月1日至104年4月30日止擔任 原告之主任委員。
4.被告、洪嘉謙、洪嘉穗、賈毓閩、朱原申、蕭少琳、陳素蓮 、張佩鈺、何怡珍、許曾英蘭、蔡志仁有參加系爭社區103 年4月6日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洪嘉穗、賈毓閩、陳 素蓮、何怡珍有參加系爭社區103年4月26日之第二次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蔡志仁、洪嘉謙、洪嘉穗、賈毓閩、張蘭馨、 朱原申、張佩鈺、何怡珍、陳素蓮有參加系爭社區104年4月 26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5.被告、洪嘉穗、賈毓閩、陳素蓮、張佩鈺、何怡珍於104年8 月31日前有繳納管理費予原告;洪嘉謙、朱原申、蕭少琳、 許曾英蘭、蔡志仁於104年10月31日前有繳納管理費予原告 。
㈡兩造爭執事項(見本院卷㈣第332至333頁): 1.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及系爭規約第8條第5項 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及法定遲延利息,是否有據?被 告抗辯其等並非系爭社區之住戶,有無理由?
2.倘原告前項主張有理由,被告抗辯被告、洪嘉謙等11人對系 爭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有民法第544條第1項損害賠償、不 當得利、無因管理債權725,626元,被告、洪嘉謙等11人平
均各負擔55,817元,並主張以上開債權擇一與系爭社區全體 區分所有權人之管理費債權為抵銷,有無理由?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為系爭社區之住戶,負有繳納管理費予原告之義務: 1.按學說上所謂之「爭點效」,係指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 對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兩造 辯論之結果所為之判斷結果,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 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 ,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 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而言,其乃源於訴訟上之誠信原則及 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而來。是「爭點效」之適用,除理由 之判斷具備「於同一當事人間」、「非顯然違背法令」及「 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等條件外,必須 該重要爭點,在前訴訟程序已列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主要 爭點,經兩造各為充分之舉證,一如訴訟標的極盡其攻擊、 防禦之能事,並使當事人適當而完全之辯論,由法院為實質 上之審理判斷,前後兩訴之標的利益大致相同者,始應由當 事人就該事實之最終判斷,對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負 結果責任,以符民事訴訟上之誠信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632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原告前起訴主張被告、洪嘉謙等11人為原告所管理之 系爭社區住戶,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求被 告、洪嘉謙等11人分別給付自104年11月1日起至106年4月30 日止積欠原告之管理費及法定遲延利息(下稱前案訴訟), 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06年度中簡字第3661號判決原告勝訴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140號判決 (下稱前案確定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為兩造所不爭 執,並經本院調取前案訴訟卷宗核閱無訛。而兩造已於前案 訴訟就「被告、洪嘉謙等11人所居住之大樓是否在原告管理 範圍內」、「原告於105年5月23日申請報備時,所報備之範 圍不包含被告、洪嘉謙等11人之使用執照,亦未將被告、洪 嘉謙等11人列為系爭社區之住戶,是否有將被告、洪嘉謙等 11人自系爭社區住戶中排除之意思」等爭點,為充分之攻擊 、防禦,並經前案確定判決綜合兩造於前案訴訟所提證據, 認定:原告於申請報備時,被告、洪嘉謙等11人之使用執照 ,亦未將被告、洪嘉謙等11人列為系爭社區之住戶,並無將 被告、洪嘉謙等11人自系爭社區住戶中排除之意思,上開報 備行為亦不發生將被告、洪嘉謙等11人排除在原告管理住戶 範圍外之法律效果,是被告、洪嘉謙等11人應負有繳納管理 費予原告之義務,有前案確定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
51至162頁)。
3.綜上,兩造就「被告、洪嘉謙等11人所居住之大樓是否在原 告管理範圍內」、「原告於105年5月23日申請報備時,所報 備之範圍不包含被告、洪嘉謙等11人之使用執照,亦未將被 告、洪嘉謙等11人列為系爭社區之住戶,是否有將被告、洪 嘉謙等11人自系爭社區住戶中排除之意思」等爭點,既已於 前案訴訟為充分之攻防,並經前案確定判決認定被告仍為系 爭社區之住戶,負有繳納管理費予原告之義務,且兩造於本 件訴訟均未提出任何新事實、新證據推翻前案確定判決之認 定,則依前開爭點效之理論,兩造均應受前案確定判決認定 之結果所拘束,不容再行爭執,本院亦不得為與前案確定判 決相反之判斷。從而,被告於本件訴訟復執相同事由抗辯其 等並非系爭社區之住戶,要屬無據。
㈡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系爭規約第8條第5項 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為有理由:
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 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 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 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本社區公共基金之收取以3 個月為一期,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若在規定之日期前積欠應 繳納之公共基金已逾2期(即2個收費期別)或積欠達6,000 元以上(含),經催告後7日內仍未繳納者,管理負責人或 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遲 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10%計算。另因催收作業而衍生之 各類費用由欠繳戶支付管委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系爭規約第8條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系爭社區之 住戶,負有繳納管理費之義務,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基此, 張蘭馨、林鶯鶯迄今尚分別有25,357元、28,807元之管理費 未繳納,其等積欠之管理費顯已達6,000元以上,且自原告 於109年7月14日提起本件訴訟迄今,被告仍未繳納管理費, 顯有逾系爭規約第8條第5項所定7日催告期間未給付之情事 ,則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及系爭規約第8條 第5項約定,請求張蘭馨、林鶯鶯分別給付25,357元、28,80 7元之管理費,自屬有據。
㈢被告依民法第334條規定,以張蘭馨、林鶯鶯對系爭社區全體 區分所有權人之不當得利債權與系爭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對張蘭馨、林鶯鶯之管理費債權相互抵銷,為有理由: 1.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下稱管委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 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其權責在於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即管委會僅係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之執行機構,並無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19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管委會依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或住戶規約之規定,向各住戶收取管理費,並 於其職務範圍內保管、支付及運用,就其與各住戶之關係而 言,顯具有代收代付之性質,該管理費債務之債權人應為區 分所有權人全體,而非管委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管理費,該管理費債權主體應為系爭社區全體區 分所有權人,而非原告,先予敘明。
2.次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 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 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 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 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 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明 文。是依前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於其等享有區分建築物所 有權期間,就共用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及維護,固 由管理委員會為之,惟對此部分所生之管理、維護費用,則 負有分擔之責任,僅其費用之負擔問題,優先依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決之。
3.再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 其利益」;「2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 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 第179條前段、第33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 ⑴被告主張被告、洪嘉謙等11人所居住之大樓無人清掃垃圾、 清理水塔、收發信件,被告、洪嘉謙等11人遂自行出資處理 上開事務,因而支出106年5月至109年10月間之環境清潔、 垃圾處理、水塔清洗、水電維護等費用,固為原告所否認, 惟被告已提出單據、一般廢棄物委託清除契約書、臺中市資 源回收廠同意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申請函為證(見本院卷 ㈡第19至141頁、卷㈣第39至89、131至151頁),經核被告所 提106年5月至109年10月期間之單據金額合計683,855元(單 據項目、金額如附表二所示),堪信被告、洪嘉謙等11人確 有支出683,855元(每人平均支出52,604元,計算式:683,8 55÷13人=52,604.2元/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用於其 等所居住大樓106年5月至109年10月期間共用及約定共用部 分之修繕、管理及維護。至被告雖稱被告、洪嘉謙等11人於 106年5月至109年10月間支出之金額合計為725,626元,然逾 683,855元之部分,未據被告提出單據以為證明,自難遽認 被告、洪嘉謙等11人有逾683,855元之支出,被告此部分主
張,自不足採。另原告固抗辯被告所提單據不足以證明用於 系爭社區共用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及維護,且原告 已有固定支出費用處理前開事務等語,然觀諸被告所提單據 ,其上用戶或客戶之名稱均為「家天下社區」,顯非系爭社 區住戶之個人支出,且原告並未提出其支出費用處理被告、 洪嘉謙等11人所居住大樓共用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 及維護事務之相關證據,是原告前開所辯,尚難憑採。 ⑵被告、洪嘉謙等11人所居住之大樓屬系爭社區之一部,經前 案確定判決認定在案,業如前述,則被告、洪嘉謙等11人所 居住之大樓共用部分修繕、管理及維護所生之費用683,855 元,依前開說明,自應由系爭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負分擔 責任,是依張蘭馨、林鶯鶯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1000分之35 、1000分之36計算(見附表一編號6、9之權利範圍),張蘭 馨、林鶯鶯就前開費用應負擔之金額分別為23,935元(計算 式:683,855×1000分之35=23,934.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24,619元(計算式:683,855×1000分之36=24,618.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張蘭馨、林鶯鶯所支出超過其 等應分擔部分之金額分別為28,669元(計算式:52,604-23, 935=28,669)、27,985元(計算式:52,604-24,619=27,985 )。系爭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既因被告、洪嘉謙等11人支 出683,855元處理清掃垃圾、清理水塔、收發信件事務,而 享有系爭社區共用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及維護之利 益,同時致張蘭馨、林鶯鶯分別受有28,669元、27,985元超 額分擔之損害,則被告依民法第179條前段規定,請求系爭 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返還不當得利,自屬有據。 ⑶基此,張蘭馨、林鶯鶯對系爭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分別有2 8,669元、27,985元之不當得利債權,業如前述,且被告已 於109年10月22日當庭為抵銷之意思表示,並到達原告,有 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237頁),堪認張蘭馨 、林鶯鶯對系爭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不當得利債權已具 抵銷適狀,並經張蘭馨、林鶯鶯行使,故與系爭社區全體區 分所有權人對張蘭馨、林鶯鶯之前開管理費債權抵銷後,系 爭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對張蘭馨之25,357元管理費債權, 及對林鶯鶯之28,807元管理費債權其中27,985元部分,均已 歸於消滅,不得再向張蘭馨、林鶯鶯為請求。從而,經被告 以前開不當得利債權與系爭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管理費 債權為抵銷後,原告僅得請求林鶯鶯給付管理費822元(計 算式:28,807-27,985=822),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 條定有明文。本件系爭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對林鶯鶯之債 權,為無確定給付期限之債權,自應以原告催告請求林鶯鶯 負給付責任之翌日,起算遲延利息。查本件聲明承受訴訟、 撤回、減縮聲明暨準備㈢狀繕本於110年5月18日送達林鶯鶯 ,有送達回執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㈣第157頁)。揆諸前揭說 明,原告請求林鶯鶯給付自110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憑。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及系爭規 約第8條第5項約定,請求林鶯鶯給付822元及自110年5月19 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 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原告勝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林鶯鶯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 1000元,應由林鶯鶯負擔1,000分之15即15元,餘由原告負 擔。
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僅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附表一:
編號 主建物建號(臺中市南屯區田心段) 坐落地號(臺中市南屯區田心段) 門牌號碼 共有部分建號(臺中市南屯區田心段) 權利範圍 所有人姓名 1 3014 382 精誠路702號(1層) 2994 1000分之88 蔡志仁 2 2978 382 大墩一街3號(1層) 2994 1000分之108 許曾英蘭 3 2979 382 大墩一街1號2樓之1(2層) 2994 1000分之36 洪嘉謙 4 2980 382 大墩一街1號2樓之3(2層) 2994 1000分之38 洪嘉穗 5 2981 382 大墩一街1號2樓之4(2層) 2994 1000分之47 賈毓閩 6 2982 382 大墩一街1號3樓之1(3層) 2994 1000分之35 張蘭馨 7 2984 382 大墩一街1號3樓之3(3層) 2994 1000分之56 朱原申 8 2985 382 大墩一街1號3樓之4(3層) 2994 1000分之36 蕭少琳 9 2986 382 大墩一街1號4樓之1(4層) 2994 1000分之36 林鶯鶯 10 2989 382 大墩一街1號4樓之4(4層) 2994 1000分之36 陳素蓮 11 2991 382 大墩一街1號5樓之2(5層) 2994 1000分之43 張慧芬 12 2992 382 大墩一街1號5樓之3(5層) 2994 1000分之61 張佩鈺 13 2993 382 大墩一街1號5樓之4(5層) 2994 1000分之43 何怡珍 附表二(時間均為民國,幣別單位均以新臺幣/元計):編號 收據日期 支出項目 支出金額 1 106年5月31日 廚餘回收(106年5月) 1,000 2 106年5月5日 清運費(106年5月) 4,500 3 106年6月8日 管理員薪資(106年5月) 12,000 4 106年6月30日 廚餘回收(106年6月) 1,000 5 106年6月19日 清運費(106年6月) 4,500 6 106年6月13日 自來水費(106年6月) 164 7 106年7月10日 管理員薪資(106年6月) 12,000 8 106年7月30日 廚餘回收(106年7月) 1,000 9 106年7月20日 清運費(106年7月) 4,500 10 106年8月10日 管理員薪資(106年7月) 12,000 11 106年8月21日 清運費(106年8月) 4,500 12 106年8月30日 廚餘回收(106年8月) 1,000 13 106年8月13日 自來水費(106年8月) 133 14 106年9月8日 管理員薪資(106年8月) 11,479 15 106年9月15日 省電燈泡 675 16 106年9月27日 廚餘回收(106年9月) 1,000 17 106年10月10日 管理員薪資(106年9月) 11,429 18 106年9月20日 清運費(106年9月) 4,500 19 106年10月31日 廚餘回收(106年10月) 1,000 20 106年10月20日 清運費(106年10月) 4,500 21 106年10月17日 自來水費(106年10月) 133 22 106年11月10日 管理員薪資(106年10月) 12,000 23 106年11月29日 廚餘回收(106年11月) 1,000 24 106年11月7日 清運費(106年11月) 4,500 25 106年12月7日 管理員薪資(106年11月) 12,000 26 106年12月27日 廚餘回收(106年12月) 1,000 27 106年12月20日 清運費(106年12月) 4,500 28 106年12月15日 自來水費(106年12月) 141 29 107年1月5日 管理員薪資(106年12月) 12,000 30 107年1月25日 廚餘回收(107年1月) 1,000 31 107年1月 清運費(107年1月) 4,500 32 107年2月5日 管理員薪資(107年1月) 12,000 33 107年2月25日 廚餘回收(107年2月) 1,000 34 107年2月6日 清運費(107年2月) 4,500 35 107年2月21日 自來水費(107年2月) 125 36 107年3月17日 地板清潔劑(家樂福) 89 37 107年3月5日 管理員薪資(107年2月) 12,000 38 107年2月26日 地板清潔劑、可立潔抽取100 337 39 107年3月25日 廚餘回收(107年3月) 1,000 40 107年3月20日 清運費(107年3月) 4,500 41 107年2月 電費(107年2月) 530 42 107年4月25日 廚餘回收(107年4月) 1,000 43 107年4月20日 清運費(107年4月) 4,500 44 107年3月 電費(107年3月) 503 45 107年4月17日 自來水費(107年4月) 133 46 107年5月5日 管理員薪資(107年4月) 12,000 47 107年5月25日 廚餘回收(107年5月) 1,000 48 107年5月7日 清運費(107年5月) 4,500 49 107年6月5日 管理員薪資(107年5月) 11,455 50 107年6月27日 廚餘回收(107年6月) 1,000 51 107年6月6日 清運費(107年6月) 4,500 52 107年6月15日 自來水費(107年6月) 172 53 107年7月5日 管理員薪資(107年6月) 12,000 54 107年7月25日 廚餘回收(107年7月) 1,000 55 107年 清運費(107年7月) 4,500 56 107年8月 管理員薪資(107年7月) 12,000 57 107年8月 廚餘回收(107年8月) 1,000 58 107年8月14日 清運費(107年8月) 4,500 59 107年8月15日 自來水費(107年8月) 156 60 107年9月25日 廚餘回收(107年9月) 1,000 61 107年9月5日 管理員薪資(107年8月) 12,000 62 107年8月 清運費(107年9月) 4,500 63 107年10月5日 管理員薪資(107年9月) 11,368 64 107年10月24日 廚餘回收(107年10月) 1,000 65 107年10月17日 自來水費(107年10月) 152 66 107年10月4日 清運費(107年10月) 4,500 67 107年11月5日 管理員薪資(107年10月) 12,000 68 107年11月25日 廚餘回收(107年11月) 1,000 69 107年11月6日 清運費(107年11月) 4,500 70 107年12月5日 管理員薪資(107年11月) 11,455 71 107年12月25日 廚餘回收(107年12月) 1,000 72 107年12月20日 清運費(107年12月) 4,500 73 107年12月17日 自來水費(107年12月) 149 74 108年1月5日 管理員薪資(107年12月) 12,000 75 108年1月20日 廚餘回收(108年1月) 1,000 76 107年12月28日 事務機器維修行 350 77 108年1月8日 清運費(108年1月) 4,500 78 108年2月2日 管理員薪資(108年1月) 12,000 79 108年2月25日 廚餘回收(108年2月) 1,000 80 108年2月23日 掃把畚、事務剪刀、噴水槍 606 81 108年2月14日 清運費(108年2月) 4,500 82 108年2月15日 自來水費(108年2月) 149 83 108年3月8日 清運費(108年3月) 4,500 84 108年3月5日 管理員薪資(108年2月) 9,000 85 108年4月30日 廚餘處理費(108年4月) 1,500 86 108年4月10日 清運費(108年4月) 4,500 87 108年5月30日 廚餘處理費(108年5月) 1,500 88 108年5月4日 管理員薪資(108年4月) 9,000 89 108年5月8日 清運費(108年5月) 4,500 90 108年5月2日 LED燈泡 256 91 108年4月19日 自來水費(108年4月) 141 92 108年4月9日 管理員薪資(108年3月) 8,100 93 108年 管理員薪資(108年5月) 9,000 94 108年6月10日 清運費(108年6月) 4,500 95 108年6月20日 自來水費(108年6月) 125 96 108年 管理員薪資(108年6月) 9,000 97 108年7月5日 清運費(108年7月) 4,500 98 108年7月18日 清運費(108年7月) 500 99 108年 管理員薪資(108年7月) 9,000 100 108年8月20日 修理花剪、日式鐮刀 320 101 108年8月7日 清運費(108年8月) 4,500 102 108年8月15日 清運費(108年8月) 500 103 108年9月6日 管理員薪資(108年8月) 8,500 104 108年9月12日 清運費(108年9月) 4,500 105 108年9月9日 手套 65 106 108年9月30日 文具 144 107 108年 清運費(108年9月) 500 108 108年10月5日 管理員薪資(108年9月) 8,600 109 108年10月5日 清運費(108年10月) 6,500 110 108年10月17日 清運費(108年10月) 500 111 108年11月5日 管理員薪資(108年10月) 9,900 112 108年11月7日 清運費(108年11月) 6,000 113 108年11月20日 清運費(108年11月) 500 114 108年12月5日 管理員薪資(108年11月) 9,450 115 108年12月5日 清運費(108年12月) 6,300 116 108年12月19日 清運費(108年12月) 500 117 109年1月21日 按鍵鎖 90 118 108年12月 管理員薪資(108年12月) 9,900 119 109年1月 清運費(109年1月) 6,300 120 109年1月9日 清運費(109年1月) 500 121 109年2月5日 管理員薪資(109年1月) 7,125 122 109年2月11日 漂白水,玻璃清潔劑 148 123 磨大剪刀 120 124 109年2月7日 清運費(109年2月) 6,300 125 109年2月13日 清運費(109年2月) 500 126 109年3月5日 管理員薪資(109年2月) 8,775 127 109年3月 清運費(109年3月) 6,300 128 109年3月25日 清運費(109年3月) 500 129 109年4月7日 管理員薪資(109年3月) 9,600 130 109年4月9日 清運費(109年4月) 6,300 131 109年4月9日 清運費(109年4月) 500 132 109年5月5日 管理員薪資(109年4月) 9,000 133 109年5月2日 日式鋁木柄樹剪 350 134 109年5月 清運費(109年5月) 6,300 135 109年5月14日 清運費(109年5月) 500 136 109年6月5日 管理員薪資(109年5月) 9,000 137 109年6月 清運費(109年6月) 6,300 138 109年6月11日 清運費(109年6月) 500 139 109年7月6日 清運費(109年7月) 500 140 109年6月14日 影印費 85 141 109年6月19日 影印費 160 142 109年7月3日 管理員薪資(109年6月) 9,450 143 109年7月7日 清運費(109年7月) 6,300 144 109年7月6日 讀卡機 1,500 145 109年7月9日 清運費(109年7月) 500 146 109年8月5日 管理員薪資(109年7月) 8,550 147 109年8月14日 清運費(109年8月) 6,300 148 109年8月13日 清運費(109年8月) 500 149 109年9月4日 管理員薪資(109年8月) 9,450 150 109年9月14日 清運費(109年9月) 6,300 151 109年9月10日 清運費(109年9、10月) 1,000 152 109年10月6日 管理員薪資(109年9月) 10,350 153 109年10月20日 清運費(109年10月) 6,300 154 109年4月 自來水費(109年4月) 118 155 105年 水池及水塔清潔費 11,800 合計 683,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