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322號
聲 請 人 林季華
上列聲請人因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2 216488)之清算人,因該公司財產中土地處置困難,致無法 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三、經調閱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79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 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1年2月25日止完 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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