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092號
聲 請 人 張敏睿
聲 請 人 王鉦誌
聲 請 人 王怡淳
聲 請 人 盧o棠
法定代理人 盧榮傑
王怡淳
聲 請 人 王怡婷
聲 請 人 陳o霆
聲 請 人 陳o宇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俊霖
王怡婷
聲 請 人 張o恩
法定代理人 張敏睿
曾湘憓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王麗珠於民國(下同)110 年4月16日死亡,聲請人張敏睿、王鉦誌、王怡淳、王怡婷 為被繼承人之孫,盧o棠、陳o霆、陳o宇、張o恩為被繼承人 之曾孫,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除戶戶籍謄本及拋棄繼承聲明書等聲請核備云云。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 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張王麗珠於110年4月16日死亡,聲請人張 敏睿、王鉦誌、王怡淳、王怡婷為被繼承人之孫,屬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盧o棠、陳o霆、陳o宇、張o恩為被 繼承人之曾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三親等繼承人,固有聲請 人提出被繼承人張王麗珠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 籍謄本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有張松 山、張信德、張督宜、張誼樺、張瑜美、張秀滿等六人,而 張信德已於107年8月7日死亡,故由張信德之子張順冠代位 繼承,是被繼承人第一順位中先順位之繼承人應為張松山、 張督宜、張誼樺、張瑜美、張秀滿及張順冠,而上開繼承人 中,除張瑜美於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066號拋棄繼承事件 中聲明拋棄繼承,及張松山、張督宜、張誼樺、張秀滿已於 本案中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張順冠未為拋棄繼承,此有前 揭書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因親等較近之先順位直系 血親卑親屬張順冠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即 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 ,聲請人張敏睿、王鉦誌、王怡淳、王怡婷、盧o棠、陳o霆 、陳o宇、張o恩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