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838號聲 請 人 王嘉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王嘉玉之印鑑證明正本或公證書。二、聲請人王嘉玉於聲請狀上之印鑑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琳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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