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1838號
TCDV,110,司繼,1838,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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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838號
聲 請 人 王嘉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王嘉玉之印鑑證明正本或公證書。
二、聲請人王嘉玉於聲請狀上之印鑑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琳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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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