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1327號
TCDV,110,司繼,1327,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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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327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何宜真
受 選任人 張連峯地政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吳少連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選任張連峯地政士為被繼承人吳少連之遺產管理人。二、准對被繼承人吳少連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 示催告。
三、被繼承人吳少連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 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 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 繼承人吳少連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 餘即歸屬國庫。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吳少連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 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 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 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少連(女、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 中市○區○○路00巷00號)乃聲請人轄下之臺中市109年度低收 入戶,聲請人按月函報撥款名冊予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中 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10日核撥低收入戶家 庭補助新臺幣(下同)6358元及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7759 元、109年6月18日核撥低收入戶端午慰問金1500元至被繼承 人吳少連郵局帳戶,惟被繼承人早已於同年4月3日死亡,致 生溢領109年5月低收入戶家庭補助款等情事,又被繼承人吳 少連尚有財產可供執行,然其繼承人有無不明,親屬會議亦 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吳少連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吳少連之相關



戶籍資料、發放資料查詢作業-查詢結果、臺中市政府社會 局110年4月19日中市社助字第1100047162號函等資料為證, 堪信為真實。復經本院依職權查無被繼承人吳少連之民事前 案紀錄(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 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吳少連之遺產 管理人,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嗣經本院函詢社團法人臺中市地政士公會徵詢其所屬會員有 無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經該公會函覆並推薦張連峯地 政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茲審酌張連峯地政士為執業地政 士(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街00號),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 ,且與被繼承人吳少連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 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 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 ㈢綜上所述,本院認為由張連峯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吳少連之 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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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