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369號
聲 請 人 林憶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懿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及所提之本票上,僅有記載相對人江
懿峯之姓名及送達處所,而未記載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及年籍資料,尚無從逕依上開資料確定相對人身分。是聲請
人於5日內提出相對人江懿峯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陳報聲請人之送達地址。(聲請人如欲地址保密,應提出
另一適當送達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