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368號聲 請 人 彭文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葉春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二、提出票號SR749954之本票原本乙件。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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