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5368號
TCDV,110,司票,5368,202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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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368號
聲 請 人 彭文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葉春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票號SR749954之本票原本乙件。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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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