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5146號
TCDV,110,司票,5146,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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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146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玉豐瓷器有限公司宋火煌宋王采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宋火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宋王采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補「玉豐瓷器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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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豐瓷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